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不断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知如下: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县级及以上防疫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计算并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于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参保企业情况复杂、审核信息无法自动获取等情况,可根据单位申请为其审核发放补助。
要充分认识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利赋能创新发展行动的重要性,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创新、增加税收、拉动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作用日益显著,严格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工作内容,通过专利赋能行动不断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齐商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5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规加强贷款管理,做好对贷款的尽职调查、风险审核、跟踪监管、贷款回收等工作。
企业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科学制定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企业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劳动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限的起始日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代建单位竣工整体移交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起始日期,由双方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约定。
自2022年6月21日起,山东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中关于延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继续实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相关内容。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管理;对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缴纳;与税务、残联等部门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机制,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等工作。
为更好发挥德州市服务和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支点作用,进一步拓展区域融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现就支持德州市打造全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先行区制定如下措施。
对缓缴企业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系统中进行标注。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间,职工确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为方便我省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流程、使用线上、线下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相关信息,特发布《山东省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山东省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山东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和《山东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操作指南》供广大缴费人查阅参考。
经“转出地”前期洽谈引进,因全市统筹布局而变更到“转入地”的招商引资项目,企业投产达效后,前3年主体税收收入由“转出地”和“转入地”按照5∶5比例分配,后2年按照4∶6比例分配;5年后全部留归“转入地 ”。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2号)要求,为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落实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互助性作用,进一步满足职工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按季度发放。
个人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经查验已经履行申报缴纳义务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频次按年度发放的调整为按季度或按月发放。
为加快推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与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省、市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引荐并促成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企业、中介机构或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500万元。奖励资金按“谁受益、谁奖励”原则落实。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可延长至1年。
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协同做好退税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的推广工作,借鉴前期试点经验,进一步细化账单评估、优化功能、完善流程,建立常态化推送机制,持续提升推送质效;联合做好红利账单宣传推介,持续提高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企业获益的知晓度,扩大红利账单推送的良好社会效应。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深入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应对疫情冲击,服务保障企业用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提出如下十条措施: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纳税人可自愿申请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先支持新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纳入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在新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点,支持新区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开展技术交易。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健全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创业者自主选择的创业培训工作机制,有效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升创业培训质量和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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