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从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省局鲁税三[1990]36号通知规定缴纳印花税。对建委或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给农民的《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省局[89]鲁税三字4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此抵触的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出版发行单位同一类征订凭证贴花次数频繁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仍按规定贴花完税,不得汇总缴纳。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出版发行单位应税凭证的管理,建立必要的手续制度。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城镇内(包括工矿区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由各市、地区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凡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营业执照》正本都应按规定贴花。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免贴印花。
《规定》第二条中的“生产经营用地”,是指厂房、仓库、商店、门市部等房屋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建筑物用地以及露天堆货场用地,不包括周围土地。管教或生活用地,除《规定》第二条列举的以外,还包括武警营房、训练场、警戒区用地、绿化、道路用地和周围土地。
对港口的露天堆货场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有些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层报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税额标准问题。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土地,在一九九〇年以前,对其坐落在城市市区征税范围内的,暂按城市市区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坐落在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分别按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最低等级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之间签订的铁路货运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和[89]国税地字第076号文的规定,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铁道部拨付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应对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对高等学佼和中、小学校用于校办工厂、商、招待所等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小城市、
对房管部门出租的房产征免税问题,省财政厅(86)鲁财税字11号文规定,“房管部门的租金收入不抵房屋维修支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地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最近一些市、地反映目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普遍偏低,按规定纳税有实际困难。
你局东税三字[87]第63号请示收悉。关于省财政厅[86]鲁财税字41号文检发的《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纳税人的房租收入征收房产税后,不再征收营业税”,是根据税务总局[84]财税一字第225号通知规定“所出租的房屋属于交纳房产税的,其房租收入不征营业税;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21号《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我省劳改农业单位和监狱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仍按省局(87)鲁税三字44号文件规定办理,请遵照执行。
凡在本省境内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按照税法规定或经税务机关确定负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对劳改、劳教单位的自有房产,凡生产经营和为销售产品而设置的商店、门市部等营业用房产,应按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对犯人居住的监狱(宿舍)和管教人员居住的宿舍、办公室以及其他非生产、营业用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对专用汽车征免税问题。除总局已明确征免车船使用税的专用汽车外,对其余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铲车、叉车、吊车等等,一律照征车船使用税。
军需工厂的房产,为照顾实际情况,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军人服务社的房产,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
总局批复中的企业经营所在地,是指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
《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的免税”。是指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九个月以上的免税。对全年从事运输业务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税。全年从事运输业务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下的,可按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纳税人应于本施行细则公布后,依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座落、面积、原值以及出租房屋的租金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增加的房屋应于增加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全文作废] 鲁政发[1986]119号 1986-11-26 注:本细则作废,参见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十七条(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
征收凭证问题。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教育费附加随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为了加强征收管理,便于填写和缴纳,省已设计了“山东省税务局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详见附件)。
教育费附加的所属时间。教育费附加以今年七月一日以后实现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征收依据,七月一日以前实现的在七月一日以后征收入库的三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是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好办法。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税务、财政、教育、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使用好教育费附加,保证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纳税人欠交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可否按应纳税款先行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缴纳的,因此,不能在尚未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之前,先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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