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我局转报国家税务局审批,待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才能免征土地使用税。
凡属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在“七五”期间书立,领受的其他应纳税凭证,应按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通知》中的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征免印花税。
财产保险合同按签订合同时的投保额一次贴花,以后发生增减变化可不补贴花,未签订合同的一律按单据贴花。对去年十月一日前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后每年(季)开保单的,均不再贴花。
由于个人财产保险合同或单据的贴花问题,无法控管和查处,基本上都没有按规定贴花,为了确保这部分个人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各分局、县局可委托保险公司代售印花税票并督促贴花。
根据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9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规定,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三产企业等,这些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地段等级标准中所说的1984年以后从郊县划入市区的地区,是指这些地区内原来没有确定地段等级的农村地区。对这些地区内的城镇和部分道路仍按原确定的地段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经研究,对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组织仍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公园、名胜古迹、文化官、俱乐部、少年宫等免税单位的对外营业场所,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这些对外营业场所在公安、工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期间,可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暂时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对财会部门设置在批发部、仓库、门市部和其他部门的商品明细帐、原材料明细帐、产成品明细帐等都不贴花。
企业未经批准多占用的土地,仍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企业对多占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后,不作为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需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32号规定只适用于民航机场用地,不适用其他企业内的机场用地,对上海飞机制造厂的机场仍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如果所属仓库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其存放本公司或本企事业的货物而开具的仓单,应属于法人与法人之间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仍按规定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条款中“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置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作了《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把贯彻执行工作做好,现将国家税务局编写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土地申报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把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搞好。
以提供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联营的,应对签订联营合同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联营企业对这部分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单独按资金帐计算贴花。
今后各有关单位凡有邀请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歌手、演员或演出公司来我市演出,请各有关单位在对外签约时,应写明有关的税收条款,并在演出之前将签订的协议、合同的副本送我局对外税务分局备案。
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对本市各银行的营业帐簿贴花问题,今年暂按第四税务分局与各银行研究的会议纪要意见贴花,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按国家税务局规定贴花。
现将财政部[88]财税字第26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沪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仍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印花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对不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区税务分局地方税专管员和各县税务局指定有关税务专管员负责征收管理。
根据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抄件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有关公路耕地占用税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对市、县公路管理部门申请的公路建设用地,自1988年5月1日起(以土地管理部门批文日期为准),不分地区,一律改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标准计征耕地占用税。
关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列入“先征后返”范围的问题《通知》规定的“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
企业的敞棚属于立柱单樯结构以上和用钢架、木柱、水泥砌砖柱、木屋架建造的,均作为具备房屋形态的建筑物,不论企业记入何项科目或属于帐外资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了贯彻执行《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上海市耕地占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作内部掌握。
为了贯彻《上海市耕地占用税征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铁路系统的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不是单位自用的房产,也不属执行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方案的范围。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对铁路系统出租房产和职工住宅,仍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因各种情况而没有缴纳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规定期限纳税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下同)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但考虑到商品房不是建造单位使用的固定财产,而是一种商品,经请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对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如建造单位也未使用或临时出租的,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对《车船使用税记录卡》(以下简称《记录卡》)的使用,经研究,今年本市车船暂不制发《记录卡》,仍按我局制发的“纳税标志”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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