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前,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已经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医学伦理学会等3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1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同时,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协会将通过网站、电话和信箱等形式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群众对检查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举报网站:https://www.shcpa.org.cn;举报电话:021-64228466;举报信箱:jgb@shcpa.org.cn。
事务所因执业行为违规违法,考评年度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事务所或其注册会计师在考评时拒绝提供、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考评资料或对提供的考评资料弄虚作假,直接列为D类管理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
对于黄金、铂金租借业务已完结且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条件的,涉税主体须在租借业务完结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上金所递交书面税票开具申请(模板详见附件)。逾期未递交的,将影响涉税主体税票抵扣需求,后果由涉税主体自行承担。
《名单核定办法(草案)》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实施期等方面内容。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财政、税务、上海海关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核定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准予核定的名单函告上海海关,抄送市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
进一步优化科创人才支持机制,打造有利于科技创新人才出成就、受尊重、更舒心的一流环境。深化人才政策和机制创新。有效落实上海市人才政策,充分发挥张江科学城人才引进落户政策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 上海市崇明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沪税崇发[2021]14号 202
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财政部门、国库部门应按照财综〔2021〕19号文要求,实现4项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的实时共享与互联互通。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相关地方性政策文件修订等后续管理工作。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征收使用的配套费,专款专用,保障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并接受市住建、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承担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长宁区、杨浦区、金山区、青浦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和《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有关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初审、专家评审和联合审议后,现将临港新片区2021年第二批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拟认定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按照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进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附则。明确了本区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参照《管理细则》执行。明确了《管理细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失效期为2026年7月31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一网通办”改革工作的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一网通办”改革的主管部门,构建分工明确、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与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相适应的立项、起草、审议等工作规程和制度安排,会同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立法需求征集、重要制度论证等工作。
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0〕13号)同时废止。
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及工商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各项行动措施的牵头和配合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前台后台互相支持、内部外部同步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因车辆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而退保的,保险机构在按规定收回已退保保险单原件时,应当向投保人(纳税人)提供该保险单的复印件,并加盖保险机构业务章,供投保人(纳税人,下同)留作纳税证明。
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等国家部委沟通对接,率先落实国家层面出台的各项基础设施REITs支持政策。根据国家相关部署,率先探索扩大REITs试点范围。
强化统筹协同。要用好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解决瓶颈问题。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行业规划和发展,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智库作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静安区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静安区2021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具体见附件。
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该项收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政策、入库级次、使用分配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旅游市场主体的融资增信力度,对符合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重点支持类的旅游业经营主体,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予以优先支持。
根据《上海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办法》(沪人社专〔2020〕218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有关规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2021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徐汇区长桥街道商会等2家单位获得徐汇区2021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加强信息服务。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监督评估机制,健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机构的年度报告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信息采集、跟踪和评估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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