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需要作出职业判断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收入确认、预计负债、预期信用损失、公允价值计量等),直接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应当关注各项职业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举措的通知》(沪审改办发〔2020〕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复审结论分别在市区两级税务机关网站上公布。
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便利企业办事,如企业确须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可根据在信用平台上查询的信息就近向上海海关关区内注册地海关申请办理纸本《企业信用状况证明》。
根据《社会保险费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四条的规定,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人在申请登记前,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验看,并依法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用人单位和评委会做好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
畅通退出渠道。支持上市公司通过主动退市、企业合并、重组上市、破产重整等多元化渠道依法退出、出清,实现优胜劣汰。打造本市上市公司市场化退出的典型案例,形成“上海经验”。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优化流程。
自2020年12月1日起,本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加价水费相应停征。对以往欠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收入,由原执收单位按《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切实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企业是会计准则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积极行动,督促企业落实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到早准备、早布置,督导企业管理层为新收入等系列会计准则实施提供组织、人力、制度、资金等保障,指导和服务企业认真做好以下主要准备工作:
到应税住房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现场缴税,并带好产权人之一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应税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其他缴税渠道只受理持居民身份证的纳税人办理缴税。
境外旅客按照现行规定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专用场所申请退税时,可在现有的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方式之外,选择第三方便捷支付方式。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就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按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参加本市工伤保险(以下简称按项目参保)。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对口国家有关部委进行沟通,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政策保障措施,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争取开放措施第一时间落地,并做好经验总结。各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服务贸易支持力度。
外资开放式创新平台是外资研发中心的一种创新模式,指通过提供设施设备、研发场所和专业指导,依托其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资源,推动与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开展项目合作,实现协同创新的研发中心。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对参保人员中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人员,以及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等群体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减免。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涉及灵活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20〕13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为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纳税服务,现将长三角“最多跑一次”税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严格抓好落实。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0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法律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标准,每生每年度60元。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原渠道划拨至各院校,隔年检查并剔除不合理支出后清算,年度结余滚存使用,超支由市财政补助50%,院校承担50%。对补助资金结余过多(指结余资金与当年拨入定额补助资金相比倍数达3倍以上)的院校,不再核拨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历年结余资金中列支。
本市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云聚联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发展促进中心等20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20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于尚未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且用工人数10人(含)以下的微型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劳动组织、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进行系统比对,对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领条件的,统一代申请并审核、公示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黄浦区外滩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1家单位获得上海市黄浦区2019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为做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相关规定,结合新片区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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