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多层次养老照护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兴办面向不同收入人群的养老机构和康复护理机构。支持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沪发展,积极引入国际先进服务模式。
各会员单位应持续关注机构客户代理业务黄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黄金实物的流向,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代理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坚决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线上直播与线下交流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努力为高级会计人才提供重要储备。
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上,注明捐赠单位名称,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个人索取票据的,应注明捐款人姓名和身份证件种类、号码。
浦东新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的知晓度,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
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任一继续教育形式,并取得相应学分。其中,“参加市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公布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崇明宝岛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获得崇明区2020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类型,核定征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同时确保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批)予以公布。
对已享受“即买即退”便利服务的境外旅客,在本市离境口岸办理退税确认手续时,可选择将《离境退税申请单》等相关资料投入“即买即退业务专属邮箱”,免排队“非接触式”完成退税代理机构确认手续。
土地、房屋管理部门要继续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凡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契税完税手续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封关验收运行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另有规定的货物外,经洋山口岸进出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的货物,海关径予放行。除外货物包括:
在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为主要惩戒事项的基础上,整合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等重点监管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制定职责清晰、标准规范、格式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惩戒事项目录,明确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惩戒类别、惩戒提请单位、惩戒实施单位、法律法规依据、惩戒期限等内容。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前期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推行使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
因管理人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东方智慧十分孝心文化发展基金会等59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本行政区域企业服务工作。
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开放总体部署,落实最新版的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金融业、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争取项目率先落地。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有企业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本市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总工会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兹定于2020年3月27日(周五)19:00-3月28日(周六)7:00对部分税务业务系统调整维护,届时将影响电子税务局、一网通办、随申办APP、上海发布、上海税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等渠道上个人涉税业务办理,涉及个人纳税清单查询和申请、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发票查询和开具、个人完税证明查询开具、个人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功能及社保缴费证明查询开具等业务系统及相应移动端应用的部分业务办理。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凡在2019年度内本区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9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的管理,现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开展政策边落实边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补短板、强弱项。加强政策落实专项督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不走样。运用绩效考评等方式,加强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和结果运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徐汇区龙的美术馆等9家单位获得徐汇区2019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为自2019年1月1日起3年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本市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试点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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