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本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崇明区每平方米33元,其他各区每平方米46元。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人办税体验,区税务局将于8月推出“发票网上申领、线下快速取票”服务举措,具体包括: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域名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域名将进行变更。
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近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近期,我分局正在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
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的优秀会计人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中的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均可参加选拔。
兹定于2019年7月30日(周二)17:30至7月31日(周三)5:00对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升级维护。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或37662704热线咨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就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需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兹定于2019年7月27日(周六)19:00-7月28日(周日)6:00、2019年7月28日(周日)19:00-24:00进行税务网络系统调整维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虹口区民建大铭敬老院等9家单位获得上海市虹口区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014年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转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符合企业基本养老金申领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市企业办法计发。
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确有查询、下载、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需求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超过4个月的,应当参照《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提供经审阅的期间季度的财务报表,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
原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属于采集对象的,应当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原有信息未发生变更的,上传身份证和工作证明后按流程提交即可;原有信息中无电子照片的,还应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原有信息发生变更的,还应补充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截止目前,上海市税务局已发布共计三批,6大类318项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其中249个事项已实现“全程网上办”。具体事项您可以查看附件了解,事项办理流程以及办理所需资料,可通过本网站“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纳税指南”栏目查询,同时您也可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至办税服务厅进行了解。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有关减税标准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9年1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税款(以下称退税)。由于一些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或者所留联系方式有误等原因,税务机关经努力尚未能取得联系并协助办理退税事宜。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结合《浦东新区促进小微惬意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我局修订完善了《浦东新区为小微企业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民办进才外国语中学等2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2019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认真做好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减负政策有效落地实施。
经破产清算程序,破产企业财产最后分配完毕或者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予办理。
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五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缴费负担、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现将减征本市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千帆科技信息研究院等两家单位获得上海市宝山区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及其他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9〕31号),结合本市税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