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等8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办御桥幼儿园等3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杭州商会等10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企业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基金。
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详细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明确抽查工作程序、项目、方法等,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实际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活力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本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按规定完成开户审核后,即可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开户手续。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退付事宜依托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港集团等单位办理,缴费人需按相关规定提交退付申请,市商务委核对缴费人申报信息,与原缴费信息匹配无误后,将相关资金划拨至缴费人银行账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等4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8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纳税人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点击“政策风险提示”按钮,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也可以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纳税人可以多次选择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直至认为自身不存在涉税风险。
请点击“eTax SH3”快捷方式,网上电子申报软件自动更新,成功进入软件即自动完成新域名切换,请确保每台使用该软件的电脑均完成以上操作。如需重新安装,请获取最新安装包。
对国家今年推出的一系列普惠性与结构性减税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落实年初国家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幅度减免“六税两费”,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事务所发生内部治理重大问题的,协会应当自核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一)至(三)项情形调整事务所考评得分及管理类别并予以公告,管理类别最低下调至D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文件要求,在2019年4月1日至5月20日期间,将开展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上海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资格资质审查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今年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啦!但我们知道,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执行的是新税法过渡期政策,与前三季度的计算方法不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本市会计人才培养力度,根据《上海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规划(2014-2020年)》(沪财会〔2014〕33号)工作要求,决定启动2019年度上海市会计高级(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并委托上海财经大学具体实施。
同期资料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于3月21日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规定,上期所实物交割结算、标准仓单交易各品种增值税税率自4月1日起调整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从2019年4月1日起,原增值税税率适用16%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请各有关单位在3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调整工作。
按照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为保障纳税人2019年4月1日起正常开具新税率发票,请广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时完成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升级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咨询税控服务单位服务热线962366(上海航信)、23539199-1(上海百旺)。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本公告之日起,企业之间存量非居住房屋买卖,双方可持自行签订的买卖合同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各区不动产交易登记受理大厅申请缴税及转移登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为方便您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享受改革红利,现将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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