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认定办公室应及时将评审将结果反馈企业,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听取企业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审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各分局应于1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确定是否受理;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市局规定以外的附报资料。
在保持市与区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和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增值税等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
要按照“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少审批、少收费,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群众创造”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推进行政审批评估评审改革,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改进和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释放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规定,现就本市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列入《本市资格认定福利企业名单(第61批)》《本市变更登记调整福利企业名单(第61批)》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请按规定认真审核执行。
根据市民政局提交的名单,现将《2015年度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年检认定合格企业汇总表(第一批)》下发给你们,表中意见为“合格”的福利企业为通过2015年度本市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验审的企业,可在2016年度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银行端查询缴税是解决未签订《委托银行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的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税横向联网系统(以下简称“横向联网系统”),实现电子缴税的一种重要业务类型。
开户银行接受自然人提交的协议书,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现场将一式三份协议书交自然人审核。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为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流程,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税收工作标准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推动各项税收重点工作有效落实,现将《上海市税务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等3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6月13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为回应纳税人的呼声,方便纳税人获取、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本市于2015年3月1日已启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以下简称《数字纳税清单》)。
新系统统一上线使用后,各单位应在新系统中办理代理记账的申请审批、年度备案、信息变更、换发许可证书等业务,原系统的相应功能不再使用。同时,各单位和有关代理记账机构应补录过渡期内发生的、未集中导入新系统的机构申请和变更信息,以及自2016年5月1日起受理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
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加大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加强主动发布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7〕44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为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环境,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构建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条件和标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顺应降低行业税赋的政策导向,本所各项收费将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实施“价税分离”,即分离后的价税合计不超过原收费标准。
本表适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三、重点宣传辅导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优化升级后个人所得税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申报方式和扣款方式的变化。四、依照市局下发的相关宣传手册、填报口径等开展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口径一致。各分局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优化升级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
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联合报告。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本次财政联合报告范围。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清单自享制度,简政放权,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现予以发布。
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其他未列明事项,详见后续通知。纳税人可关注上海税务网站、微博、微信或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有关问题、意见及建议也可通过上述渠道向税务机关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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