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请开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受理机构为上海海关企业管理处,地址:政仁路81号报关大厅,联系电话:021-6889242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休息)。
近接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申请报告》(宁轻纺司[2014]87号),要求对无偿划转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市诺亚公益基金会等157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4年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对上述国有股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基础上,我局对由本市税务机关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整理,并制定《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现予以公布。
鉴于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电子器材公司分别持有的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762.5748万股、3400.0048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566号)无偿划转给福建省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自律管理是指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其自主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相关进出口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或者其他情事的,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置的管理行为。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我局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鉴于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晋西车轴股份有限公司2106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384号)变更给内蒙古北方装备有限公司。
对一并下发的《本市注销福利企业资格名单(第53批)》中列明的上海美芝制冷配件厂等51户企业,从注销福利企业资格之日起,停止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资格。
中国境内企业及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市试点区(县)设立商业保理企业,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和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鉴于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分别持有的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0万股和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5030.8302万股股份,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国资产权〔2014〕385号)无偿划转给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253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投资者可以在新设企业时,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网上平台提出海关注册登记申请,根据企业需求申请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报关企业,并按照网站指引填写相关表格。
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员证》。报关人员所持《报关员证》有效期在2014年3月12日及以前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注册地海关为该报关人员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效期在2014年3月13日及以后的,无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但如报关单位有需求的,也可以到海关领取该报关人员的备案证明。
对本通知第一、第二条中符合国家有关科普基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办理2013-2014年度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手续。
分支机构发生户数增减、名称变更等情况的,总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市税务局商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增设或更名的分支机构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名单不再另行公告。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派遣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工作要求,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调整《补办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审核表》等5个报表格式,调整前后表格名称对照如下:
试验区AA类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出口到新加坡的货物,在新加坡通关时可以享受新加坡海关给予的通关便利。试验区AA类企业必须向新加坡进口企业提供自己的企业管理类别和在中国海关的10位注册编码,以便新加坡海关在通关过程中加以识别。
试验区内企业可以申请注册登记备案成为特殊监管区域双重身份企业。试验区双重身份企业在试验区内拥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双重身份,在试验区外仅具报关企业身份。
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协调员,定期组织面向试点企业的各类政策法规和业务宣讲活动,及时解答企业咨询,密切与企业的日常沟通,听取和反映企业诉求,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现决定在第一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变更税务登记表》等12个自行印制涉税文书报表(详见附件)。
未使用电子车牌的境内其他地区与试验区间进出货物的承运车辆进入卡口时,驾驶员应当扫描卡口核放单条形码,主管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卡口核放单的车辆载货信息与报关单证、车牌号码、车载重量(电子地磅数据)等信息自动比对,实现车辆自动验放。
对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E账册进行管理;对试验区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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