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管理规程进行修订,请遵照执行
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以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可享受的减免税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提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见附件1),取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表受理回执》(见附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现将减免税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集中查验点应当及时受理查验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集中查验点不具备货物运输、查验、堆存条件的,集中查验点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海关做出书面情况说明,海关应当快速、妥善另行安排相关货物的查验工作。
第三方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注明边角废料标的物商品名称、海关编码、规格型号、成交价格、成交数量、委托人、成交竞买人等信息的“交易鉴证联系单”或者其他成交证明文件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是指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
除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内企业无需填写“备案号”栏目外,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及2010年第2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填制备案清单。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对试验区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
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本次财政和税务的联合申报范围。
国家决定取消某类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但纳税义务人已经按照原政策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对外签约,必须履行合同且即将进(出)口,但暂时难以筹措资金按时缴纳税款的。
本市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确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经市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由市税务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上海市2013年度第五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和《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节能研究中心等24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4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范围,需要明确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须由转让方或受让方按下列要求向上市公司挂牌交易所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电信运营商在发售充值卡或接受用户预存话费时不得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信运营商应在实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后予以开具。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并向当事人制发《上海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见附件2)的,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对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的内容进行确认。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市局对自行印制的文书进行大清理,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能从信息系统中抽取的就不再麻烦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为规范上海市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占用草地苇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将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要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办公室颁发的《上海市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经审核确认,上海新泰高新技术研究与发展基金会等70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4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当前,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实施了以“扶持中小企业”、“宏观调控”、“保障民生”、“转型发展”、“节能减排”、“建设‘两个中心’”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杠杆”调节作用。
为规范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金(以下简称冲还租)业务,方便公租房承租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关税〔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电商企业应当提前向海关办理物品备案手续。开展直购进口业务的,向首次进口口岸的口岸海关办理;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及商品编号等。
仓单持有人提出解除质押的,海关凭仓单持有人出具的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见附件5)和银行出具的证明办理质押解除手续。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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