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2013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3〕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和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创业培训是提升创业者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强创业培训有利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本市要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模式、优化培训内容、丰富培训手段、整合培训资源,不断扩大创业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帮助意向创业者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无法申请仲裁的,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但应提交劳动者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委托代理人申请仲裁的,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根据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物价水平,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数据采集工作是全面推进本市税收征管改革“两轮驱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税、大力实施信息管税的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区(县)两级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做好年度清算工作,按规定程序对试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确保整个年度清算工作的有序规范推进。
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为被征用资产的净值,以及该换入资产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换入方支付补价的,换入方支付补价的,再加上补价,为该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换入方收到补价的,收到的补价应当全额确认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本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你们上报的关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潘序伦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
来沪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拟继续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相关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来沪灵活就业人员专用),前往街镇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续登手续。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在本市范围以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不包括其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以及本年度新成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均在本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办妥税务登记证,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纳税人),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务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裁量的权力。
改革范围的划定是从方便纳税人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原则是使纳税人各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同一纳税人存在不同纳税期限的情况,以致影响改革成效。
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要求提交相关年度有效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试行)〉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继续有效,请按照执行。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名单由市局于每年1月征收期后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抽取,经各分局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对象确定后,年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须调整为按月申报,其他情形1年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决算分析报告及决算工作总结(加盖本单位公章)。分析报告应包括企业投产和经营情况、报表汇总情况、企业财务管理等存在的问题;工作总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等。
选聘代理记账机构的方式。市财政局应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公开招标,选聘一定数量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定点供应商。
市财政局将进一步细化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和指导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快组建本市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区县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与监督管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本区县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执业、加快发展。
为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推动上海生猪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品牌化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要求,经研究,2013年本市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继续以生猪养殖业为支持重点。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第二批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开发企业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据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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