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基金会、上海仁德基金会、上海思麦公益基金会、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2]27号 2012.7.18 各区县税务局...
经审核确认,上海市企业联合会等146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静安区社会组织评估事务服务中心等3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演出行业协会等44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五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文学发展基金会等28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万邦关爱服务中心等3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2年度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现行市与区县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预[2012]74号 2012.7.7 市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下发执行,原《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
按照我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4]11号)的规定,经汇总审核,确定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195户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实行期限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出口商品企业因业务需要,需提高通用机打发票开票软件的开票限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申请计算机开票备案流程的要求办理。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本市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已办理项目认定、租赁价格备案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项目及租赁经营机构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事宜,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推进本市法人网上身份统一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41号 2012.6.1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是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贯彻落实,加快办理减免税审批退库,以及为纳税人送政策上门的服务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收入、税金统计表》和《本市会计师事务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行业发展影响、存在问题和建议”调查问卷》上报协会。上传调查表请通过协会网站“文件上传”或“网上投稿”栏目上传电子文档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协会综合部邮箱carriechao@cicpa.org.cn。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手续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还应当完成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
现将《关于修改〈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使用说明的函》(征科便函〔2012〕1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全市税务系统建立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制度,形成各部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税收政策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及时查找税收执法行为存在的不足,通过执法督察、整改提高,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充分落实。
市局60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或发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局)。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2]8号)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所征管的下列单位2011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及售后公房管理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年检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时保质完成财政和税务年检工作,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财政和税务联合年检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本市首批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已办理项目认定、租赁价格备案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项目及租赁经营机构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事宜,确保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中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相应废止。
经审核确认,上海浦发公益基金会等71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8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兴路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等10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09年度第三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市长宁区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等12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0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上海唯爱天使青年公益中心等5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1年度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普及发票使用知识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自201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包括不得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主管财政局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受理代理记账机构报送的材料,并按规定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核查。
总机构每年6月20日之前办理当年三季度起至次年二季度止的办理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比例备案;对于当年撤销的外省市分支机构,应及时于该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配比例备案。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1]149号)精神,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船舶过闸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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