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所称的中小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标准。今后如国家有关部门修改上述中小企业标准的,按修改后的新标准执行。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现将2011年第四季度上海市认定软件企业名单和登记软件产品名单、2011年第四季度上海市延续登记软件产品名单,以及2011年下半年软件企业认定变更和软件产品登记变更情况下发给你们。
各相关税务分局在2012年5月31日前的试运行期间,要严格按《通知》附件1的要求命名数据文件和报送数据文件,并于每月25日前将2个数据文件上传到市局FTP(PUBLIC/货物劳务处/消费税/卷烟/核价信息)相应所属期下。
财政扶持的对象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服务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其中智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属以前年度年检未通过,2010年重新年检通过的企业,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用工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若统一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用工费用,不再额外直接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费用的,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列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税前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的费用。
对按规定需办理免征车船税手续的车船,纳税人应当每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免征车船税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对当年购置的新车船,公交车船经营者可持本市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当年度车辆营运证或船舶相关管理证书,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本市车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通过由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同业公会)管理的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征管信息联网、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上海市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尔夫球适用10%税率,其他娱乐业征税项目适用5%税率。
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如符合减免税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条件的,需新增备案或审批的,应在2012年1月10日前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详见附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从2012年1月19日起,输入增值税减、免及即征即退核定信息。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以上所称的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符合《公告》规定的不含税销售额。对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涉及缴纳营业税的,不含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加快本市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研发总投入”,是指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设立和建设本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总额(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已经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
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对纳税人提交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同时将原件归还纳税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归还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各项税务检查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在兼并重组中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兼并重组的税收秩序,营造良性发展的税收环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从2012年1月1日起,本市纳税人提供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的,将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精神,现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上海市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经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免征该纳税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于上年度已通过残疾人就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年度审验的单位,其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收。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