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由我局自行制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制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并附加补充意见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无照户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同时收回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本市居民企业向境外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具体由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受理。
对2009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等单位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上级文件并有补充意见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88件,全文失效的25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13件。
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取得了长足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被投资企业的治理和运营,实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资金和资产管理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动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依法规范经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签署诚信公约;企业有失信记录的,2年内不得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单位承受房屋、土地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契税申报,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个人承受住房权属申报契税所需提交的资料,与申报个人住房房产税征免认定所需资料相同的可不重复提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个人承受房屋办理契税业务所需提交资料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4月1日起试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财政部门已开具契税缴款书的纳税申报事项,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重新开具的,由地税部门负责重新受理申报,但财政部门应将相关申报资料转交地税部门,避免纳税人重复提供资料。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如受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受托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试点初期,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房产税则按应税住房计税价格的70%计算缴纳。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统筹安排和部署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加强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2004〕427号)和《关于发布施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令》(国令〔2000〕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多渠道筹措文化事业建设资金,加快本市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600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6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600元。
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税务登记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按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目标的要求,为加大对创业者经营场地扶持力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实行上浮利率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其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仍按照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给予贴息;其上浮利率部分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全额贴息。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