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依据《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所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住房的购买方须为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买的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外贸企业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税,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批次应在“40”-“59”之间。不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发生的退税申报,申报批次不得选择上述范围。
在销售额变动率相对指标的基础上,增加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变动额和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绝对指标。
对于上门安装维修、快递、快餐配送、有线电视等现场服务收费项目,需上门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可以不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使用统一的定额发票或冠名定额发票。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第18号令)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08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69件。
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四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决日或判决日
本市防伪税控系统开票计算机检测机构设在徐汇区国家税务局,地址:虹桥路188号,联系电话:6441888转611或1003。该机构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运作。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等45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经济税收分析,发现组织收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从而寻求对策和手段及时加以解决,使征管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对符合《通知》规定的境外中资企业申请居民企业,由各单位审核后报市局,再由市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后,发放《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身份确认结果通知书》。
第一联存根联使用黑色油墨印框,背涂绿色;第二联发票联使用棕色油墨印框,税务监制章印色为红色,并加印无色荧光防伪标记,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使用红色油墨印框,普通打印纸。
《上海市商业零售定额统一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备案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服务大厅随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加速折旧备案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结果通知书》,并相应建立管理台帐。
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增爱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等3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
现将《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09年度软件企业年审情况的函》(沪经信软[2009]1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对有《通知》第四条情形的,本市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发函通知外埠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本市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官方参展者在中国境内采购用于上海世博会建馆和开展展览活动所耗用货物的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84号)规定,境外官方参展者应指定下属专门机构(或专人)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退税认定手续。
企业除按《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填报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中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和附件7《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五)款“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上述六家企业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市局(企业所得税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国务院、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其他项目的农用地转用批文,同时抄送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有关“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的要求,经自愿申报,上海市软件企业认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对2008年度通过年审及2008年度认定的软件企业报送的年审材料进行了审核,上海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等1142家软件企业符合条件,通过年审。请帮助落实软件生产企业相关政策。
现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沪社基[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4号)的规定做好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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