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结合《通知》有关规定补充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市局《关于对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5]44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相应废止。
为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规范、优化评估流程,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市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10号)中第5、7点自2009年4月1日起相应废止。
开展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要以构建和谐税收环境为出发点,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善服务环境,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健全服务制度,全面提升本市税务系统纳税服务水平。
内资企业已按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按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规定递延确认的搬迁补偿费收入。
对出口企业因办理户管迁移造成退免税申报逾期的,如果退免税单证齐全,由移入税务分局负责为企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对在办理户管迁移期间逾期的单证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贴息费用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市承担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通过区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付给借款人。区县承担部分从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意见所称的初创期创业组织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8〕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带来的暂时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所有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可在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缴纳,如企业愿意按原缴纳期限缴纳的,也可按原办法缴纳。
对反映税务机关设置障碍阻扰企业正常搬迁行为的投诉,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改正。对屡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税务机关,将在年终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市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程》”。附后)规定的优惠事项、办理程序、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内容操作,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沪国税所一[2008]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沪国税所一[2008]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企业所
按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需要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相关企业应按照《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经信节[2009]81号)的有关规定先行办妥证书后,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及本市实施意见,自行进行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应退税额。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本市就业局势的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提出如下意见: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印发资料和网站等政务公开各种形式,为企业提供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咨询、辅导等服务,公示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附件1)。对历年研发项目较多的重点企业,应采用上门宣传、集中辅导、发放宣讲资料等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局在上海财税网站设专栏宣传。
本市居民企业不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在每年的3月10日之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市局。预缴方式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推动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发改环资[2006]1864号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特制定《上海市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除按《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外,还应 分类(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报送《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 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 ,样表附后)。项目登记后如有内容变动,应进行变 更登记。
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要求,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律通过附表一的第一列次申报,未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仍按原规定申报。
根据国税函[2008]1079号文第一款的规定,对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原标准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工业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小规模纳税人仍应按国税函[2006]710号文规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连锁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报送资料后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列《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及税收征收情况表》(详见附表),加盖公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启动实施2009-2011年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力争实现“6532”的工作目标,即实施创业教育和培训6万人,建立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50个,帮助成功创业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市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他情况占用耕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收费减免项目和对象。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免收住房登记费;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在办理交易手续时,免征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档案信息,停止出售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收缴企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并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取消免征增值税后,原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仍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引进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外省市优秀人才办理本市户籍,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政策执行。
考虑到本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现状,本市除轻便摩托车经销企业外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均应推行使用申报系统。申报系统软件由税务机关免费提供,二维条码打印设备由经销企业自行配备。
对一年内不实施分红派息的拟上市中小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应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拟上市中小企业不实施分红派息有关情况报告表》(附表三),具体说明不实施分红派息的原因。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