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当地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本市会展业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8]49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上海市举办或组织会议业和展览业的营业税征收问题,并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收购本社成员(仅限于农民个人)生产的农业产品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买、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收购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的收购凭证部分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复审)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3年内不得从事认定相关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7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对将领取警用、领事馆牌照的新购置车辆,负责征收新购置车辆车船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递交的机构证明文件、车辆权属证明文件和购买车辆符合免税条件的承诺书后,可不征收当年度的车船税。
对跨省市销售的有机肥产品,必须提供经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的相关肥料登记备案资料,方可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根据《通知》要求,对石脑油生产企业销售给乙烯、方烃类产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乙烯、方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实行《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纳税人发生《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近一次纳税申报期限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及时予以调整。
纳税人将出租土地中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全部给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则承包金(租金)应作为流转出土地农民的个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优惠政策的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其可抵免税额一律按营业税适用税率计算免税收入,可抵免税额在营业税申报表“免(减)税税额”栏目中填报,免税收入在“免税收入”栏目中填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环线以外“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市总机构跨地区经营的,其外埠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本市的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统一计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在总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本市新的适用税额未确定之前,暂按原适用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待本市新的适用税额确定后,按新的适用税额计征,多退少补。
对本市经营区域性出租小客车业务的企业,仍实行营业税核定营业额征税办法。核定营业额按承包方式(不区分车型)统一调整为:单人承包,4500元/月、辆;双人承包,5500元/月、辆。
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歇业等原因解散清算的,其名下的会所和未出售的车位等房地产清算分配给股东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受让股东应当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会所、车位的所有义务和服务承诺,并依照相关规定出售、出租车位和会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就本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预缴申报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
我局在以前年度清理的基础上,对2006年12月底之前由我局自行颁发的和以我局为主与有关委、办、局联合颁发的,以及转发、转知上级文件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应予全文废止的279件,全文失效的107件,部分条款废止失效的42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转知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基金、上海市闸北区教育基金会、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上海木兰教育基金会、上海市安济医疗救助基金会、上海颜德馨中医药基金会、上海市体育发展基金会等9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的有关规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鉴于中国保监中介[2006]894号文规定,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保险代理业务,同意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保险中介服务业发票》。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沪府发[2007]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本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公布如下:
纳税人在年度中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转让、被收回、征用等)的,其尚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在变更时申报缴纳。
你们上报的有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的规定,
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研究,同意认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上海市老年基金会、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儿童健康基金会、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发展交响乐事业基金会、上海市科普基金会、上海科技发展基金会、上海市华侨事业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