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不论复出口货物是否予以退(免)税,其已办理的进料加工手册均应按规定在“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系统中进行登记、申报和核销录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移交分局负责做好移出当月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受理和审核,并与负责退税审批的税务分局加强联系,将当期或历期应退税款和应调库税款在户管移交前办理完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请各分局将批准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的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各分局应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项目的管理和政策辅导,定期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申报备案项目实施抽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及时补征相关税收。
参加网上电子报税的纳税人,在7月15日前,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补报《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在8月1日后,可通过网站把《抵扣清单》信息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项目中,企业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以及其他专用发票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批准。
对税控数据实行网上传递的加油站实施税务稽查需调取加油站明细数据的,可从网上直接进行查询,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不得无故关闭网站或利用技术手段阻挠税务机关的查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办税员进行各类涉税事项的初始培训或后续培训,培训费用(不包括食宿费)暂由税务机关承担。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次清理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市局有关处室沟通。清理检查后,将书面总结报告和清理检查开始及结束时两个时点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税收资料(盘片形式)在7月20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负责制订全市普通统一发票分类代码的编制规则;委托市票据管理中心管理全市普通统一发票的印制,确保全市普通统一发票20位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唯一性。
广告印制不得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冠名发票的审批要求审批。广告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税务机关代开《货运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由税务机关按总局《通知》中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进行制作。
对生产企业发生《通知》第二条所列六种情形的,征税机关负责确定其按特定要求办理申报审核,并填具《出口企业征、退税管理情况联系单》(格式见附件)报退税机关,退税机关对审核系统进行相应的审核条件设置。
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规对各种应税凭证的贴花情况进行自查。凡通过自查主动补贴、注销和更正的,可免于处罚。对被税务机关查获未贴、少贴、漏贴印花税票和贴而未注销及揭下重用的,除追补税款、注销和更正外,还将依法予以处罚。
凡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认定,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工作已于4月1日起在本市正式推广运行。从各分局运行情况看,整体进展较为顺利,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尚需市局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分局在数据清分完成后,务必在11日下班前上传异地发票数据、失控发票数据、纳税人档案变更情况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采集情况统计表》数据到市局,然后再对本地发票数据继续比对。
已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企业,如发生有关进料加工业务的变更事宜,应持经贸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向原办理审核签章的税务分局提出变更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申请,税务分局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审批。
每年4月15日前,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及是否个人承租承包经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加快本市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的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由于总局《通知》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对沪国税进[2003]65号文中的附件5,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次)》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新办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仍设为万元,对个别生产型企业或者单笔销售额确实较大,经主管税务分局派人实地核查后,可将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为十万元。
适当缩小年鉴范围,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对上年度已评定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鉴。(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推广应用,明确专责部门及专门人员,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同时要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市局要求抓好落实,督促户管企业正确、及时地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