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加快本市个人所得税数据库和个人纳税信用档案的建设,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新的申报软件。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由于总局《通知》对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因此,对沪国税进[2003]65号文中的附件5,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汇总表(第次)》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内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新办企业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仍设为万元,对个别生产型企业或者单笔销售额确实较大,经主管税务分局派人实地核查后,可将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为十万元。
适当缩小年鉴范围,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对上年度已评定的A类单位、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鉴。(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税务约谈制度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对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14号)的有关规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2004年5月31日前做好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核定工作。
各分局应高度重视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推广应用,明确专责部门及专门人员,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同时要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的操作技能,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出口退税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各税务分局应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市局要求抓好落实,督促户管企业正确、及时地做好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由各区县税务局根据三分局审批的结果,在市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办理退库发生的免抵,由各区县税务分局负责在市局下达的调库指标内开具"审批单"、"明细表"和"调库书",并办理"免、抵"调库。
本市主管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对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406号,以下简称406号文)等规定发函但未收到回函的,应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再次进行函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应根据相关海关完税凭证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对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收入与成本是否匹配、进销比例是否异常,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根据市局《关于调整农业税政策的通知》(沪地税地[2003]85号)精神,自2003年起,本市已对农民实行农业税免征政策。现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农业税征收范围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为继续发挥虹桥、闵行、漕河泾三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浦东新区的优势,鼓励本市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8月印发的《关于对本市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延期执行至2001年底的通知》(沪税外[2001]82号)中的有关政策继续延期执行至2004年底。
对于采集汇总信息的查询、统计等数据挖掘要求,将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数据入库后,使用数据库软件的数据处理能力来实现。即在数据稽核软件中使用浏览器平台提供数据共享、多维查询、统计报表等功能。
目前,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按原有办法录入并上传所开具专用税票的电子信息。对于《通知》中所述三类出口货物的专用税票信息的报送工作,市局将另行布置。
自2004年2月1日起,本市各证券兑付机构在向持有企业债券的个人兑付企业债券利息时,必须在出具的企业债券利息清单中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的要求,现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抵扣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印发给你们。
已在2003年参加税务机关举办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办税员,直接到征税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证》。外贸企业《办税员证》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财税三、四分局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新的申报软件推广培训一并进行。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的免税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进行,不再执行市局沪税流[2001]359号文中关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五大类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中需上报市局的有关规定。
生产生物制品(主要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及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的企业,如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试点工作按以下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从2003年12月26日起至12月31日止,由各财税商业服务网站负责,试点分局配合,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第二阶段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网上下载《电子报税付款通知》试运行。
工商银行、浦发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农业银行选择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建设银行选择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第八分局,上海银行选择上海市徐汇区国家(地方)税务局作为试点试行对口单位。
各分局要高度重视2003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充分认识到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总局和本通知要求加以部署落实,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市局将另行专题布置。
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收入之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可持企业申请、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向其主管征税机关提出实行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的申请。
为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修改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精神,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按“谁收谁返”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比例实施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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