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www.ow369.com/article/a2/151532.html

1997-12-17

上海市法规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法规工作的要求,我局曾于1990年至1996年七次发出通知,对上海解放以来到1995年底前颁发的2887件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废止、失效并停止执行(详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9、10、11、12、14册的附录部分)。

//www.ow369.com/article/8c/160272.html

1997-12-15

上海市法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字[1997]126号文《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退税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办理。

//www.ow369.com/article/9d/151905.html

1997-12-12

上海市法规

当企业集团将此土地进行置换,收到转让收入时,在增加“银行存款”的同时,暂列入长期应付款。在转换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一切转换支出都冲减长期应付款。

//www.ow369.com/article/b4/157194.html

1997-12-09

上海市法规

请各单位结合本次财税大检查,对所属单位1997年的购销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应严格按通知规定,冲减购货方当期进项税金。

//www.ow369.com/article/f1/160455.html

1997-12-02

上海市法规

关于城镇居民租用公房(包括房管部门经租公房和各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直管公房)再转租取得的收入,可比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6)30号文批转的《上海市城镇私有房屋租赁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029页〕的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www.ow369.com/article/94/157189.html

1997-12-02

上海市法规

已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工程成本和已完工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费用仍挂在“在建工程”科目的,应予以转帐,借记“固定资产”、“递延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www.ow369.com/article/ba/151381.html

1997-11-25

上海市法规

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过了规定保质期的产品处理的净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这类企业对处理的产品应列明清单,按企业规章处理后年终报送税务机关审核。

//www.ow369.com/article/c5/151522.html

1997-11-20

上海市法规

我局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商业企业连锁经营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而制定的《关于对市属大型商业连锁经营集团公司在本市跨区域开设直营连锁分支机构上交的财政收入试行分成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c4/172754.html

1997-11-19

上海市法规

对各类事业性质的交易机构、中心、咨询中介单位从事的各类服务性和管理性项目收费以及从事商品、房产的买卖、调拨收入均按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及其附加。

//www.ow369.com/article/32/160593.html

1997-11-10

上海市法规

委托方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委托代理出口的,进口料件必须由上述进口料件经营企业销售给委托方,否则该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视同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加工出口业务。

//www.ow369.com/article/9f/157229.html

1997-10-27

上海市法规

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单位,兼营非免税产品或提供劳务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无法直接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的费用和支出应以营业收入为标准,合理分摊;分摊方法和标准应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www.ow369.com/article/8e/172538.html

1997-10-24

上海市法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国税函发[1997]478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1a/151704.html

1997-10-17

上海市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1号《转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业已下发,现就重点扶持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返还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67/162317.html

1997-10-14

上海市法规

凡使用《中国标准书号》中N、O、P、Q、R、S、T、U、V、X类书号的自然科学技术方面的期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批,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具体退税办法按市局沪国税流[1997]56号文第四点规定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88/151676.html

1997-09-30

上海市法规

产品调整中产品转出企业将部分存货转移给转入方的,其存货涉及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分摊抵扣完的余额及当期进项税款的余额可按转出存货帐面金额占全部存货帐面金额的比例进行划分,并相应转入转入方,由转入方按规定继续予以抵扣。

//www.ow369.com/article/43/160591.html

1997-09-30

上海市法规

据反映,目前本市各企业集团将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再贷与下属关联企业收取利息在营业税征收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征收难度大。经研究,为简化征收,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企业集团借入银行资金再贷与下属关联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暂按以下规定征收营业税:

//www.ow369.com/article/1f/26257.html

1997-09-19

上海市法规

B种股票税款每月的解库期限由原一月一次调整为一月二次。分次日期为:上旬10日、中旬20日。上旬10日缴纳上月(上年)代扣税款预缴后的剩余数,中旬20日预缴当月前二周(1-15日)的已扣税款。

//www.ow369.com/article/d0/160587.html

1997-09-18

上海市法规

新税制实施后,对外省市运输业户和非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包括拖拉机)经批准在沪从事运输业务的,统一按沪税政四[1993]24号文规定的交通运输业专营汽车(含拖拉机)货运业6%的带征率征收所得税;

//www.ow369.com/article/d1/151739.html

1997-09-17

上海市法规

根据《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行试点的工商企业集团分别与国资办,市房地局签定国有房屋授权经营协议书,授权房屋通过评估,已逐步注入试点单位的总资产,按税法规定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应由实际使用人,即授权经营的工商企业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www.ow369.com/article/7a/157187.html

1997-09-09

上海市法规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如已达注册资本的50%,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不得提取公益金。

//www.ow369.com/article/a3/172566.html

1997-08-24

上海市法规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被有偿兼并或被其他企业、个人收购全部或部分股权所取得的产权转让收入,应作收回对被兼并、收购企业的长期投资处理,产权转让收入与长期投资原帐面价值的差异,列作投资收益并入集团当年利润总额。

//www.ow369.com/article/ca/151426.html

1997-08-18

上海市法规

随着近几年的经济形势发展,本市出现许多外籍个人、港、澳、台侨胞用外汇或人民币购买商品房的情况,对此类房屋用地,经研究,仍按规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市房屋土地局研究征收有关费用。

//www.ow369.com/article/98/151867.html

1997-08-15

上海市法规

据反映本市企事业单位在经营业务中有代办会务服务项目,其内容主要是为与会者提供代办住所、餐饮、交通等服务。考虑到其经营行为中具有代办住所费、餐费(凭付款发票)后的余额为依据“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费税。

//www.ow369.com/article/05/77944.html

1997-08-13

上海市法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的有关使用规定仍按沪地税稽[1996]5号《关于试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统一发票”规定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4册第1125页)执行。

//www.ow369.com/article/91/160585.html

1997-08-01

上海市法规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不计算销项税额。自营出口销售的产品,在取得陆、海、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并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或记帐本位市)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www.ow369.com/article/c5/151417.html

1997-07-25

上海市法规

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应根据对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三类人员培训的不同要求和办学规模,选择一定数量的学校,选定后,即将学校的有关资料报送我局会计管理处审核,经同意方可办班。

//www.ow369.com/article/09/151406.html

1997-07-25

上海市法规

经研究,对金融保险企业按规定税率代扣代缴以上二项业务的营业税后,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在计提支付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费时,仍应按地方收入部分(即5%税率部分)为依据计提,对代扣代缴的属于中央收入部分(即3%税率部分)的营业税不得计提手续费。

//www.ow369.com/article/84/157635.html

1997-07-24

上海市法规

当住房出售人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新购进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后将房地产权证、经退还确认的保证金收据、购、销住房的发票、退还保证金申请确认表并填写退还保证金清算单一并交财税征收机关审核清算,交纳税款、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www.ow369.com/article/f7/162325.html

1997-07-21

上海市法规

支付的业主费用,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支付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分配时,按发生额中允许税前列支的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按税后列支部分,借记“税后列支费用”科目,按两者合计数,贷记“应付工资”。

//www.ow369.com/article/2f/137792.html

1997-07-18

上海市法规

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按规定程序办理,在最高各不超过9%的范围内,确定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www.ow369.com/article/e6/172613.html

1997-07-17

上海市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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