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款的计算问题”和第五款“关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的税务处理问题”的具体操作办法请按我局沪税外[1994]99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属小规模纳税人和未经本市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外地一般纳税人的承租单位和个人借开出租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出租方为承租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均属于发票违章和税务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对承出租双方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拍卖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拍卖罚没物资时,如购货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拍卖单位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对本市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返。因本市的图书网点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所以上述先征后返的税金转入利润,作为盈余公积金。
对1995年1月1日以前中标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应在3月底以前报税务机关备案,现考虑文件下达较迟,中标项目的企业可在95年4月底前中标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规定,经过对推荐评审对象在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只有考核成绩为优秀者,方可考虑晋升,才能推荐评审高级会计师。因此,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后评审不搞个人申报,首先应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提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5]007号给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租赁房屋(包括公管、系统房和私房)、场地(包括国有、集体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沪税政二(1988)184号文的精神,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规定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这部分金银首饰1994年度应交而未交的消费税必须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库,不得拖欠,请遵照执行。
对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其他出口企业转委托的“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业务,可凭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征证明”,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5年起,校办企业的流转税政策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152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2册第694页)的规定执行,各主管税务局不得擅自超越标准、扩大范围,对小学校办企业应先征税,到年底再按规定计算返还。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帐户下分别设置“内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外销货物应交增值税”和“进口料件应交增值税”三个明细帐户,分别反映企业内外销货物及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
用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收到返还的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建设项目完工后,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本市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本市范围内的不动产,不论其应税行为的发生地和所在地在哪个区、县和地区,均应由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营业税。
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应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现根据沪税政二[1993]11号文精神,经部份区、县调研、测算,对全市农村仓储行业纯益率调整为20%。具体征收办法仍按沪税政二[1993]9号文规定办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六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36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
同时,代扣代缴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必须以委托贷款所取得利息收入的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不得扣除支付给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手续费。
如为净损失,数额不大的企业,可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数额较大、而且企业没有承受能力的,可分期摊销处理。摊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如果个别企业数额巨大,确需超过5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核定。
企业分立,应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财产进行清查,核实资产和债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企业被批准分立后,应相应进行财产分割。被分立企业应按被分割的债务、所有者权益以及财产、债权等,借记有关负债类、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类科目,新分设的企业则作相反分录。
期货交易所在收取手续费的同时,应收取相当于手续费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专款专用。
近接部分单位反映,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3]224号《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及沪税政一[1994]47号《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出租小客车营业税定额计税办法的通知》下达后,各征收税务机关及纳税单位在贯彻二个文件精神,组织征收,加强征管的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企业发生亏损,按规定允许在税前逐年连续弥补五年,因此,弥补亏损的部分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对原已超过弥补期限,即1990年度以前的累计亏损,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书立《参建联建房屋合同》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明确参建项目或参建面积、参建基价、参建出资(投资)比例、预付参建工程比例款、待竣工后验收按实结算面积和工程款的《参建联建房屋合同》,因不在《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范围之内,故不贴花。
按有关规定奖励防灾安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金,可在管理费用中计提,列入应付工资,发放奖金从应付工资支付。在核定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及提取各项工资附加费用在缴纳所得税时剔除计算。
我局沪税政一[1994]109号《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饮食服务企业自制食品对外销售,明确规定属企业兼营业务应征收增值税。此文件下发以后,经过调查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作补充通知如下。
按本市现行的征管分工原则,在沪中央企业(不含浦东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工作仍暂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处)负责。铁路部门所属中央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凡按规定实行就地缴库办法的均由中企处负责征收所得税。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