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株洲某陶瓷有限公司,是一家未改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老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多,负担重,连年亏损,2020年享受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共计十余万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经营的压力,完成了电力增容配电工程改造,促进了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
株洲某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前几年企业经营不善,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到企业这个情况后,及时上门进行纳税辅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要求,减免了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共计九十余万元,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株洲某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起重机制造、安装、销售,机械零部件加工、起重机配件的企业。2020年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符合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条件,2020年上半年共计享受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万余元。
湖南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粮、油批零兼营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5月获得批准退税七万余元,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三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满足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7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一千二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该企业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2020年4月获得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税七百余万元。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着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缺点,本次退税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推动了房屋建设进度,维持了企业的平稳发展。
株洲某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轨道交通设备、高分子材料制品、橡胶金属制品及复合材料制品的开发、生产企业。这两年为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期,急需大量资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上门纳税辅导,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及时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两百余万元给纳税人,极大的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也有效地缩短了企业的投产时间。
近年来,株洲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断加大科技研发、基础设施投入,企业资金运转压力剧增。主管税务机关积极履责,及时为其宣传、办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资金运转情况明显好转,仅2020年就减少税费支出高达三千余万元。在收到税收“红包”后,公司引进了先进技术,进一步改进粗放式的生产工艺,产品生产更加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发展空间进一步扩大。
株洲某实验学校,是一家从事幼儿教育、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和教学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该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的收入为增值税免税项目,2020年免征增值税两百余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提供教育服务给予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株洲市某医院是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2020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中关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该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300余万元。
某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广场店,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零售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该纳税人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的收入应予以免税,其中2020年9月免征增值税近四千元。
湖南某农业发展公司,位于株洲县渌口镇松西子社区,主营农作物种植、销售;家禽、水产、牲畜养殖、销售;农副产品及水果制品加工、销售;大米加工、销售等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该企业自开业设立以来,共计免征增值税两万余元。
株洲市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纳税人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镇,是一家主营食用菌生产、销售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该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近二十万元,共免征增值税近六万元,切实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对某些特定的课税对象、纳税人或地区给予税收鼓励与照顾,减轻其税收负担的一种特殊规定。
2020年疫情期间国家陆续出台了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帮助广大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减轻税收负担。2021年国家继续推行减税降费,一部分优惠政策延期执行。
为了贯彻中央经济工作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应对金融危机,增强上海产业竞争力,市委市政府于五月底召开了全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会议,会上确立了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业、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九个重点发展的领域,并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
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编>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该企业在2020年三季度自行申报税收减免五十余万元,享受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通过享受政策,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了企业发展。
湖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成立,主行业为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是湖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两百余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40%,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使企业获得了更快的发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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