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有的则是研发费用构成中,无设备折旧或设备折旧金额极低。例如,某制造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其研发费用构成中,设备折旧为0。税务人员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所谓的研发活动实际均为生产活动。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预付租金的,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大原则,会计核算尽量减少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在预付租金时就不要直接费用化,而是在租赁期限内分期确认费用,与税务规定保持一致。
实务中,企业在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过程中,除计算机设备购置费等直接费用外,还有一些间接费用,如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等。那么,这些间接费用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会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类问题也是纳税人咨询的热点。
涉及到农业种植的,会计核算可参照《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将自用、营利性的或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车库、幼儿园、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计入公共配套设施分摊开发成本,应独立核算未独立核算;或虽单独核算成本,但不对土地费用或基础设施费进行分摊。
奖项设置:本次设计比赛活动设一等奖1名,奖金50000元;二等奖2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5名,奖金3000元;优秀奖若干,赠送纪念品。以上奖励均为税前。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对能够提供差旅费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怎么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执行新租赁准则。承租方的会计处理: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承租方不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没有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的问题。
为进一步确认企业检查年度的成本收入情况,检查人员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企业检查年度所有项目成本、收入等数据进行核实,并指导企业人员依照相关法规,正确归集成本、及时确认相关项目收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真实交易的法律本质在于,基于真实交易,开票方负有缴纳销项税额的义务,同时税法规定受票方负有支付增值税款给开票方的义务(虽然该义务可以处分),国家可以合理期待开票方会如实缴纳税款,所以无论受票方的抵扣行为是否造成增值税款损失,都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如果把上述的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分录结合起来看或合并,一正一负正好抵消,最终体现的还是“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将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无偿行为,不视同销售,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畴,而不是“免征增值税项目”,因此房地产企业将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计算是正确的,在汇算清缴时即使做了纳税调整,不管是调增还是调减,都不会影响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的数据,也就不需要更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相关数据。
刑法和行政法同属于公法范畴,违法犯罪的客体应内在一致。刑法中所指虚开发票类犯罪与发票管理办法中所指虚开违法行为,涉及的都应是虚开行为,只是在违法情节上有所区别。相关法律维护的法益都是发票管理制度。
如果主管税务局不认可销售退回并开具红字发票的,就不要强行按该思路处理,可以通过要求购买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并将前述补充协议,将货款收回方式改为分期收款(与收取租金类似)。
如果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应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要求其自行申报,对该申报违法行为,可以处罚款,也可以不处罚。
在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很多国家都有建筑合同的印花税,其一般属于地方税种且有地方政府来征收,其地方税费筹划就可窥一斑,以此类推。
综上,在委托研发模式下,研发活动产生的样机由于处置方式不同,可能涉及多种税务处理方案。建议纳税人在开展研发活动前做好规划、选定最适宜的方式。
简单说,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需要重新按照新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就要冲减;当然“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冲减的金额不一定相等,如果有差额就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损益”。
甲企业将商业地产出租给某商超,租赁期限5年,合同约定:第一年为免租期,第二年至第四年每年租金为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暂不考虑增值税)。合同同时约定,租金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的1月10日支付当年的租金。
A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高档精装房10000万元(其中包含可移动的家电、家具收入800万),所有的成本支出8000万元,其中建安、土地等成本6000万元,硬装支出1200万元,软装支出800万。
很多面对执行新租赁准则后,在16号准则解释出台需要在期初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时,分不清到底该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还是“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简单粗暴记住:“资产”对“负债”,“负债”对“资产”。
生产环节的材料报废,虽然有时是管理责任造成的,但是也不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报废损失一般情况下也会计入产品成本,与边角料、下脚料等产生的损失一样。对于材料报废后,产生的残料,如果能销售或再次作为原辅材料使用的,应先扣除残料的价值。如果有责任人的赔款的,应从损失中扣除。
企业在2022年度预提的“三包费用”未实际支付部分(余额),在2023年度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的,即便是在2023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的,也不能在2022年度税前扣除,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该部分2023年实际支出并取得发票的,可以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减。
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支出,都有可能不会对损益(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比如购入原辅材料、库存商品等没有取得发票但上年度对该部分存货并未领用或销售的。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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