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23]2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增收若干举措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区城乡居民增收若干举措的通知 藏政
要整合资源、加强共享,在应用领域上“应接尽接”,在卡证整合上“应整尽整”,形成数据共享应用的规范机制,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持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提高数据交互效率,提升参保、业务便捷性,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参保、缴费业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不断提高参保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底前。请您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202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藏税发〔2022〕8号)同时废止。
为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现对《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予以废止。
个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各级基层税务机关积极探索“乡税合作”模式,设立“乡村振兴税费服务e站”,把税费业务驻进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减少办税缴费成本,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保护了合法权益。
在明确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基础上,《裁量基准》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规定适用。
结合我区实际和当前经济形势,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调整为2100元。同时,将现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元,调整为20元。
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下“境外自然人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登录时应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成立了税费优惠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税费优惠政策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税费优惠政策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并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工作,充分认识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改革取得实效。
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西藏自治区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的,按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2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
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部门由各级税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有关决策部署,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工作安排,西部大开发区域12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局联合编制了《西部大开发区域办税缴费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西藏自治区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符合缓缴对象的市场主体继续执行“先申后享”的原则,可通过西藏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各级社保经办大厅、政务大厅等渠道采取一次性方式向人社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实现“即申即享”。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8月28日起,西藏自治区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西藏自治区2022年全年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时间延长至2023年1月15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印花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自2022年5月1日起,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旅游、公路铁路运输、民用航空、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22家行业(附件1),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办税缴费服务,提高税(费)款入库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2年6月底起在全区范围内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业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全文,废止《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号)第二条,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发布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相关工作要求,现将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缴费指南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