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优做强做大特色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充足的岗位。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的聪明才智,为西藏长足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奖惩机制。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含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下同)、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由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为了加强减免税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主管税务机关与国土资源部门交换涉税相关信息,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协助支持。
根据该文件,要全面清理规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纳税人存在登记状态为非正常户、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法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以及申请办理事项涉及行政处罚情形的,需在主管税务机关消除上述情形后,再行办理通办业务。
纳税人同时经营开采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矿产资源和减免税项目的矿产资源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应税矿产资源计算缴纳资源税。
各级政府要将自治区出台的相关就业创业促进政策的奖励、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建立优惠政策清单,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展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区国税局紧紧抓住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赋予的特殊稅权,确定以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为优惠政策的路径选择,研究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优惠政策。
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10月底前对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的入库级次情况进行核查,对发现入库级次错误的或减免税款应退未退的,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办理调库或通知纳税人申请退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全委会议精神,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经201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现予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总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外,其分支机构在西藏自治区内的,该分支机构不得享受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优惠政策。
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15年10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暂不实施。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2号)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范了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表。
根据《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以《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藏国税发[2015]76号)为基准,启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再次全面梳理、审核、论证,共取消10个大项以及其他2项中的7个子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一是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对照本通知中涉及各自职责范围内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项目,结合《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以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落实已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配套措施,及时修改相关表证单书或征管流程,明确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为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现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相关条款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891-6834536;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参与板块下的意见征集栏目。
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是国务院在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关键时刻,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藏财税[2011]5号)的规定,对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藏国税发[2007]49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35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应予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要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的管理;保险机构要确保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年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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