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为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现将我市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应对疫情物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整理如下,请周知。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文件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2月),请周知。
根据厦门市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求,自2020年3月16日起,如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业务,请您事先通过网站或“厦门税务”公众号预约,并提前获取“i厦门”健康通行码,按时到达办税服务厅,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出示健康码,体温无异常且健康码为绿色标志的方能进入办税服务厅,进入大厅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引导,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办理完毕后尽快离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
所属期2020年2月未申报缴纳的社保费和所属期2020年3月的社保费,税务机关已根据参保单位享受的减免政策产生新的应征数据。3月7日起,参保单位进入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查看应缴费额和减免费额,核对无误后申报缴纳,即可直接享受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新增“延期抵扣勾选”功能模块。纳税人可选择未申报的属期进行勾选相关操作。例如,当3月还未完成1月、2月的勾选确认及申报时,可选择1月属期起逐期进行延期抵扣勾选。
将2020年度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免征范围由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扩大至旅游行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相关行业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月份征期将至,为避免多缴纳后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请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3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待省市相关实施办法出台后,我局将第一时间通过税务局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通知参保企业申报缴纳。
本次开票软件升级,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新版的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编码号没有发生变化,原商品编码库不需要重新赋码,开票软件升级之后,时间到达3月1日零时,系统会自动将3%征收率更新为1%。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保障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财务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等相关人员按政府要求隔离观察或接受治疗,未获得政府复工许可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纳税人无法按期申报的,应在以上情形消除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最迟不超过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
决算报表报送主体为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决算上报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我局,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集团本部负责汇总上报我局。
属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详见附件2)适用范围的项目,海砂价差调整仍按厦建科〔2018〕73号文规定执行。
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确保纳税(缴费)人安全、高效、便捷地完成各项涉税费事项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现公布涉税缴费事项“非接触式”办税清单共237项,其中全程网上办218项,线上线下融合办19项,具体详见附件。
请您最大限度选择网上办、自助办等“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办理业务,特殊情况必须要上门办理的,请您至少提前一天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或厦门税务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办税预约。
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已经实现出口退税备案功能,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暂无需报送相关纸质资料,按照现行规定应报送的相关纸质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待疫情结束后补报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复核。
为避免缴纳后再退费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建议参保企业暂不申报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后,我局将及时发布通知公告。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厦门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强化税收支持,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我局提出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并制定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税指南》,现将办税指南予以公布。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厦门市税务局拟于2020年1月1日(所属期2019年)起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试点取消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适当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银行担保函,或提供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的担保函,抵顶不高于担保函额度的预售监管资金。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2月14日正式开始接受申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部署,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办税服务厅对外服务时间的通知》要求,自2月3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暂停现场上门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将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并调整系统参数设置,纳税人在2月24日前完成税控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的,税控设备即可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小微企业专项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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