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待遇平稳衔接,自2022年1月1日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批复》(厦府〔2015〕135号)规定的高龄补贴发放对象范围和发放时间、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按此发放的高龄补贴称为“过渡高龄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2年)予以公布。
被征地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申请身份确认,村(居)委会汇总初审公示,经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核定后,由村(居)委会录入被征地人员信息库(以下称信息库)。信息库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理和维护。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决定加大服务职工、扶持基层的力度,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相关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有权机关予以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通过“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掌上办税-办税预约、厦门税务门户网站首页-办税预约、厦门税务APP-服务-预约办税等渠道,查看排队等候情况,提前做好预约、按时上门,减少等候时间。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2022年房屋业主减免同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下同)租金的,对减免租金的不动产免征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
探索以适当形式与增信基金形成联动,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小微首贷户的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2022年我市继续减半征收企业应缴纳的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征收基数。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厦门市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第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缓缴资格、申请流程和权益保障,仍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号)规定执行。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须继续参保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税务局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优化纳税服务,我局于2022年9月在电子税务局上线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功能,并将于11月1日起下线微信平台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票系统。
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基础层的挂牌公司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的自然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2022年医保年度调整过渡期(2022年7月-12月)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从9月4日开始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的,一经发现即撤销申报资格,已发放的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依照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个人和用人单位有关信息纳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为严格落实好疫情防控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根据《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2022〕第21号通告》,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采用“非接触式”渠道为主办理税费业务,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原则上实行预约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支持“非接触式”全流程网上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搜索【数字人民币账户报告】、【网签三方协议】、【税费缴纳】等功能即可操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做好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切实解决当前市民就医过程中预交充值、多次排队结算付费、就医时间长等痛点。
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30日认定的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不含来厦创办企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新增对象发放期限统一从2022年6月起算,本次发放2022年6月即1个月津贴(2000元)。
担保公司应当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研发推广批量化、标准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融资担保产品。
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含境外单位或个人)可按期或按次申报印花税,现对我市印花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为方便我市缴费人了解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流程、使用线上、线下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查询相关信息,特发布《厦门市社会保险费缴费事项清单》供广大缴费人查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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