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第二批)予以公布。
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对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申请上市辅导备案、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等不同阶段,按照“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奖励30万元;申请上市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50万元;获得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一直以来,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持续加强税收服务和监管工作。今年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有关通知后,许多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纳税人主动联系税务部门进行了自查补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021年12月31日12:00起,所有税费的扣款业务将全面暂停办理,持有《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的纳税人需于2021年12月30日12:00前到商业银行办理缴交。
为贯彻落实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及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轻微违法和首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规定,现将2022年我市税务部门按月(季)征收的各税(费)种、社保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其他非按月(季)申报的专项纳税申报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新参保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到户籍或暂住地的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符合免缴费政策的人员还需持有关认定材料办理;个人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小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根据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部署以及省级“推进‘五险统征’”有关要求,自2022年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度同步调整为自然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参照养老保险执行,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自行申报。
各区各部门对“免申即享”政策的申报条件及要求进行整理,提出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原则上不得拒绝数据共享申请。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数据。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降低或取消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限制,取消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职业资格。开展乡村兽医备案,做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中乡村兽医信息录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影响较广等情形,拟减轻处罚或者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高于或者低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的,应当经过具有与《裁量基准》规定幅度对应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集体研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予以公布。
厦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公告(纳入实名制管理)
厦门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各校外培训机构在本通知印发后向学员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用应按照《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培训服务费用,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进行监管,另文专门部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1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21年)予以公布。
为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产学研项目扶持方式,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对《厦门市高校科研院所产学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厦门市产学研项目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为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更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
自2021年11月8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后溪税务所搬迁至集美创业大厦(地址: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2号二楼)办公,对外服务电话6283258。
本公告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疫情期间减免政策采取纳税人“申报即享受”的方式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
厦门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厦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公告(纳入实名制管理)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项目细分为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便民、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5项,具体项目的评估指标及计分规则由市医疗保障中心另行制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减负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7号),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我市2021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延至2021年10月31日。
辅导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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