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作为集装箱干线港,是厦门国际航运中心的主要载体和海峡两岸交流的重要口岸。2020年,厦门港攻坚克难、奋勇前进,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40.53万标箱,实现历史首次单月突破百万标箱、赶超高雄港突破百万标箱的好成绩。
支持企业建设一批数字领域示范工程。对被政府部门纳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供应链等数字应用典型案例、创新项目、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月1日起新版《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上线,在此衔接过渡期间,所属期为2021年5月1日-31日的印花税采用按次申报的,在2021年6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不视为逾期。
对2021年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2021年下半年新增原材料采购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30%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限至2021年底。对2021年产值5亿元以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由各区(含火炬管委会)研究并落实。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厦地税发〔2008〕75号)清理后,相关事项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厦门市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二项中列明的“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均为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无需报送,纳税人应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审核。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高新区管委会即刻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以后符合本措施规定奖励和补助条件的,可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升级工作已按计划完成,新版系统自即日起正式启用,此前暂停业务恢复正常办理。业务办理过程中,纳税人如有疑问,可通过“税小夏”智能咨询平台、税企互动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各区税务机关及各区工商联结合所在区域小微企业行业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开展“护苗成长促发展”活动,打造“点线面”相结合、中长期有兼顾的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新模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厦税发〔2020〕7号)中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如下:
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型标准的,从其规定。
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保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保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在厦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其他参保险种两个口径的缴费工资,未纳入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应按规定申报除养老保险外的其他参保险种的缴费工资。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具体推荐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年度申报通知中明确。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发票。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对已享受《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推动工业企业实现跨越发展、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九条措施的通知》(厦海政〔2018〕69号)相关补助或奖励的企业,按相关条款继续执行至补贴期满。
本措施所称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厦门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由已在同安区注册的营业部变更为一级分支机构的,可按照一级分支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纳税人如需对申报进行更正的,网上更正申报入口为:电子税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为“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然后填写申报起止日期,查询已申报的记录,选择需更正的申报记录后,点击【更正】按钮即可进行更正申报。
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决策部署,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集中打击炒房等市场乱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遏制房价和租金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二手房市场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近接由贵单位主办、我局会办的《充分利用注册制机遇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建议》(市十三届政协五次会议第20211087号),我局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对提案中有关涉税议题的意见建议进行讨论,现将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方面,国家出台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所属期2019年,我局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减免税额15.28亿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额111.68亿元。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财政局审批(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0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据统计,2019年以来,我局累计为4539户纳税人落实与住房租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计12014.87万元,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3,849.98万元,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2,310.38万元,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优惠1,697.72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398.88万元;为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顺利享受租金抵扣,优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系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通知》(税总发〔2017〕151号)、《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治市办〔2017〕1号)的要求,我局梳理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1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