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车船税未实现联网征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信息不能与税务部门适时共享,纳税人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的车船税退税时,需要提供保险机构已经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证。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三十一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2021年第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裁量基准》中,共有5类19项违法行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即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既提现了税法的刚性,同时体现了执法的柔性。
实施企业“分片包干”制度。制定促进重点企业外贸稳增长行动方案,突出重点,明确挂钩联系领导,实行“分片包干”,深入企业调研指导,推进解决企业困难和诉求,跟踪反馈落实情况,帮助企业稳外贸、促增长。
各地应加强对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产业园运营和管理体制机制,制定权责清晰的运营管理办法。产业园一般应设立运营管理协调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服务。
各省直有关部门要贯彻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制度的宣传培训,省财政厅建立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及时反馈和解决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行业加强会计工作,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广会计数据标准,开展企业会计报表电子报送试点,推动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12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省政府办公厅营商环境处。
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云南省花卉种苗、种球、种籽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要求,在“十四五”期间对云南省进口用于云南省境内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要求我省研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免税品种范围、免税资格申请及核定程序、进口后续管理等。
为帮助您有效防范各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工作业务流程,制作了《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涉税事项提示清单(按纳税人分类)》,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可根据《提示清单》内容,关注重点涉税事项,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
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省级所属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规范税务执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三十期)》。
强化结果运用。问卷调查整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将适时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州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切实找准差距和不足,以实实在在的举措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严格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规定,不断扩大开放领域,瞄准国外发达经济体和地区开展全方位招商,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新增了“大力发展夜间经济,提升夜间消费载体,繁荣夜间消费业态,鼓励个体经营发展”的举措。提出了培育发展一批养老、托幼、心理疏导等社区服务机构,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等措施。
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推进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以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创新驱动为引领,以增加优质品种、做强龙头企业、补齐平台短板、提升“云药”品牌影响力为抓手,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现生物技术药领先发展、现代中药转型发展、仿制药突破发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部门为《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的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
昆明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防范试点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使用风险。
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涉税行业协会要切实引导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保密权,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提供发票数据查询、下载、存储和使用等涉税服务时,要与纳税人签订服务协议,取得其明确授权,并约定数据使用规则与用途等事项,不得超越纳税人授权范围使用纳税人的涉税数据,不得利用发票等数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力推动产业强省建设,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加快构建高质高效现代化产业体系,塑造云南在新发展格局中的新优势,推进云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购房人需要办理按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配合相应个贷银行,开展贷前调查,充分了解购房人的征信情况及其他办理个人按揭贷款申请条件;在银行确认购房人具备贷款资格前,不得向购房人收取购房首付款,以避免购房人因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而引发矛盾纠纷。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二十九期)》。
2021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按照社保申报核定、税务征收的原则进行,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申报。
优化绩效考核评价。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绩效考评的机生机汇机考,提升税务执法等方面的自动化考评水平。完善个人绩效考评办法,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税务干部的重要内容,与干部现实表现测评、年终测评统筹推进。
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收集有关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