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云南省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197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予以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策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符合条件的缴费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016年2月1日以来多缴纳的费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整合升级工作的安排,为配合系统整合升级,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对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了调整升级。
通过云南政绑躇平台(https://zwfw.yn.gov.cn/portal/#/honie)或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 jz.mof.gov.cn/),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担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各级行政机关为执收主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二十七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和云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确定2021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组织名单。
为统一税务执法依据,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对有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明确告知买受人仔细阅读《购房告知书》相关内容。《购房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开发企业不得删减或更改文本内容。
优化审批服务。在全省范围内对25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我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250项、我省设定事项5项)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滇中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云南滇中新区拓展业务,鼓励扶持金融服务产业发展,推动新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为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宣布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持续推进优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并根据政策和业务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布。
“无纸化退税”实施范围包括:误收退税、汇算清缴(结算清缴)退税、小微普惠性税收减免及类似政策性退税、省级税务机关明确规定的其他退税事项,以及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具体退费办法前,暂参照上述退税方式办理的非税收入退费事项。
由研发机构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省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研发机构信息确认表(见附件)、及满足免税要求的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关于纳税人从废石中提取矿产品,能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目前资源税有关法律法规尚没有相应免征资源税政策规定,资源税法也没有授权地方可以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且我国税政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在无授权的情况下,地方无权出台税收优惠政策。
各自贸片区结合上级要求、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责任单位∶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21年政策延续了投资奖补、产业扶持、重点培育等行之有效的内容,增加了新型消费、文旅融合、区域协调等内容。对工业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等给予了更大力度支持。
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对于新引入符合我区主导发展的产业类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超1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建设完成后,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5年内,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前三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80%予以扶持,后两年按照区级年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云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云南省光彩事业基金会、云南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是其中一项重点工作。我们将密切关注中央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动向,适时反映中央与地方分配比例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试点工作展开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和挖掘互联网物流平台大数据资源,深入开展物流行业经济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提升试点成效。同时要加强试点企业的管理,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违规代开专用发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细则主要支持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6大类,12个小类,重点扶持符合技术含量高、处于价值链高端、在产业链占据核心地位的高端装备制造行业。
经过对城乡居民“两险”近三年的征收实践,全省税务部门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的工作格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夯实工作保障。与人社、财政、医保部门建立了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纵横联动,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纳税人在代开环节只缴纳增值税而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系统限定不得开具发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免征的情况除外。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二十六期)》。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高位推动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带头开展调研和协商;分管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着力提高建议、提案的解决率和落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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