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当日办结。
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开通中越河口—老街边境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上线以来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五期)》。
已办理和领取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缴费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或涉费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并办理缴费认定。
云南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部署,提升电子税务局建设水平,增强办税服务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对涉及到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常用功能中的“网络申报”,“普通发票填开”,“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电子缴款凭证打印”,“出口退税网络申报”进行深度整合。原功能入口于2019年6月20日8:00起停止使用,现将功能新路径通知如下:
根据大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大市医保通[2019]3号)文件规定,我市于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2019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域名进行了变更,截至2019年5月31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网站、手机APP及扣缴客户端新域名均已正式启用,现将域名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符合普洱市发展的四大绿色产业(特色生物产业和医药业、清洁能源和大数据信息化产业、现代林业产业、休闲度假养生和旅游业)的纳税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30%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以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计算的20%奖励。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旧域名并行使用,2019年6月26日凌晨后原域名www.yngs.gov.cn将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做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域名收藏更新工作。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为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相关功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稽核系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和税务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端)等相关系统需进行调整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确保纳税人快速掌握新政策、新操作,准确顺利完成改革后首个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操作手册》予以下发。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19年5月,实行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期满后15日内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加强数据管税理念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完整反映。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综合运用好数据信息、统计核算、税收分析、样本调查、风险管理、宣传辅导等方式,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帐”、税务部门“减税帐”、经济社会“改革帐”,充分体现减税降费政策成效。
省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并设定了省局投诉举报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2310。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12366及省、州、县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4月份征期,企业所得税2019年1季度属期和2018年度属期申报将会叠加,为了方便纳税人快捷、准确地完成相关申报,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减少涉税风险,我们分析梳理了近几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关注的事项,温馨提示,请予关注。
要严格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履行对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夯实税控服务涉企收费检查、税控服务质量考核、税控服务调查等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及费用收取情况,对违规收费行为防患于未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履行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税控服务单位提前谋划,妥善调配技术维护服务力量,制定详细的、与税务机关培训相互呼应的培训计划,按照计划同时推进升级及培训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缴费业务,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根据近期出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对《纳税人办税指南》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未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州市级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号)中第四条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yunnan.chinatax.gov.cn,原域名www.yngs.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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