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业务量增大、业务办理集中等原因,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在不影响业务事项办理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涉税(费)事宜办理时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2015年8月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的纳税人,请于2015年8月28日17时30分之前到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委托代征点办理。
实行网络申报的纳税人。在按规定报送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需一并报送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附属资料。
依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本轮改革的基本原则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由于增值税网络申报系统由原来的在线方式改为离线方式后,取消了原网络申报系统中集成的网络抄报税功能,对于尚未升级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原使用网络抄报税的一般纳税人改为在客户端进行网络抄报税(未升级的原货运税控系统需到大厅抄报的除外),具体操作方式为:由服务单位或者用户自行安装本通知附件的程序补丁并按照有关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即可。
实现邮政、电信等总机构纳税人使用离线版网络申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功能,开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四”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栏次由总机构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填写。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如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核定执行期,其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为全方位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咨询服务岗”,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咨询和投诉,欢迎广大纳税人咨询相关业务。
全省各级国税(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行使权力,不得随意设定或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力,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发改等部门,应当在提供煤炭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数量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发现未缴纳资源税的,应当告知纳税人依法缴纳资源税,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
为帮助小规模纳税人顺利实现网络申报,进一步提高网上办税的质量与效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网络申报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和视频动画教程),现予以发布,请根据需要下载使用。
符合条件并取得A级以上(含A级)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其他符合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只能在其机构所在地的州、市辖区内从事清算鉴证业务。
按季申报纳税人在季度内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准前办理本季度申报纳税,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月。
由于受网络申报系统显示的财务报表“申报期限”影响,导致部分纳税人误读财务报表法定报送期限,为了避免逾期申报财务报表带来的对应的行政处罚,现将财务报表法定报送期限的温馨提示如下:
受票方凭作废声明及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代开发票地税机关)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受票方,经开票方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后,受票方凭存根联复印件、作废声明、处理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作为入账凭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6.12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法〔2014〕2号)的有关要求,市局对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市地税系统各单位...
各州(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机构,加大对“两个10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宣传力度,做到宣传工作进园区、进社区、进高校,使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家喻户晓,营造良好创业氛围,迅速激发起全民创业的热情。
除19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外,我省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具或取得农产品发票的工业企业,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为加快推进全省地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步伐,全面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部署,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云地税发[2014]1号),现将2014年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投递部门待主管国税机关签收邮件后,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约定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据此认定办理邮寄涉税纸质资料业务成功。一旦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投递部门的反馈信息时,纳税人应凭邮寄凭据及时告知主管国税机关和投递部门,相关部门应分别根据约定进行处理。
实行定期定额核定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如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核定执行期,其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是指按照现行财政分享体制,企业所得税分配归属于省级及省级以下的40%部分。具体减征或免征的比例、范围、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及省政府行政审批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
为规范统一我省部分植物油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冬青原油、香叶原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同时也不属于食用植物油,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请各事务所将2013年度会计报表、2013年度统计报表、2013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会计报表考核评比表报至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科。审计报告的要求见《云南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云会协[2007]64号)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出台的部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操作规范在执行中已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简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支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对下列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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