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地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要求,对在我省就职(包括在内外资企业、学校及其他单位就职)的外籍人员,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目前的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省计税公式为: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钼矿石的资源税暂按五等税额标准4元/吨计算征收。请遵照执行。
橡胶籽油、桉叶油、香茅草油、八角油、草果油、花椒油等均属于用相应植物的枝叶、果实经初加工形成的农业产品,属于农业初级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以及税法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查出的以前年度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应当补征企业所得税的,应按被查出年度的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被查出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按优惠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生效即2005年10月1日以前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审批的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2005年10月1日以后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除政策明确取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外,其余均属报批类减免税。
属省内跨州、市经营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有关的州、市国家税务局;属州、市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须报经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在上报州、市国家税务局的同时应抄送有关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向省局反映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政策执行和征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现根据调研情况和2005年全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专业会议研究意见,作如下明确,请各地遵照执行。
为配合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全面贯彻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各项政策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报批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工作,现将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适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售房收入全额征收印花税。
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采取委托代征做法。实行委托代征,应尽快研究制定、规范和完善税款委托代征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各地应结合实际,加强协税护税网络的建设,没有建立协税护税机制的,应尽快建立,已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的,要保持良好的协作配合,借助这些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征管合力。
为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令《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建设厅等7部门联发的云建房〔2005〕571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689号)一并贯彻执行。
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各级征收机关要主动汇报、积极协调,尽量争取由当地政府发文,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奖励措施,确保“先税后证”政策以及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等各项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
省、州(市)、县(区)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车购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及《车购税完税证明》的管理。车购税政策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车购税征收单位按税收管理体制逐级报县(区)、州(市)、省局流转税(税政、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处理。
对原各方企业解散重新合并为一个新企业或原企业解散后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如果原企业人员规定作了安排,对其涉及的不动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可以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户籍和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和预征税款情况的分户台账,掌握项目开发和税源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每一户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经营销售、财务成本核算和预征税款情况,做好预征清算的相关基础信息工作。
对涉及自然人申报较多、减免金额低、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减免税项目,可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决定在管理较为规范的地方实行主管税务机关一级审核、即时办理。主要包括: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已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掌握辖区内加油站成品油的购、销、存及非应税部分的成品油(如自用油、倒库油、检测油等)的准确耗用情况且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定期地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进行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至少评估一次。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举措,也是当前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大政策调整。为了确保该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认真、广泛、深入的宣传,切实做好恢复征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有效实施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落实“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的措施,提高机动车辆管理和税收的征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国税机关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协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社会影响深远。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管理,简化减免程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须按本《通知》的规定,如实填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审批表》(见附件,表样由县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供,企业自印)和报送有关资料。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高速公路,是指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4道以上)公路,它一般应符合4个条件:只供汽车行驶;设有中央分隔带,将往返交通完全隔开;没有平面交叉口;全线封闭,控制出入,只准汽车在规定的一些交叉口进出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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