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校举办对外营业的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和出租房产及用地应照章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根据财政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收的营业税需要加成的。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内加成征收”。以上规定主要是发挥税收对临时经营收入的调节作用,故对临时经营税随征收的加成部份应视为营业税的正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13号文第三条规定中的“变电站用地”是指变电站的生产用地,对这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变电站的生活用地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单位的营业帐簿的贴花问题。为了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单位的营业帐簿按以下规定征收印花税:
关于缴纳农业税的乡镇企业和个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改变耕地用途建房或搞生产经营的乡镇企业和个人用地,不论是否交纳了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对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的规定。对工商营业执照如何贴花问题,经研究,为了保持工商营业执照的严肃性,使贴花规范化。现明确规定如下:
关于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贴花范围问题。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只就《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说明以单据(包括仓单、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合同贴花;其他单据暂免贴花。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2号《关于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统处理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开征印花税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等处理事项规定如下:
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 矿区。
近来,各地税务部门在贯彻执行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条例》、《细则》中,提出了一些具体政策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省局定了“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关于对个体商贩及个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以及边民互市和小额贸易中对外国商人和外国边民征收产品税、营业税时是否随同征收城建税问题,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明确如下:
在城镇以外的大企业按1%征收城建税,负担较轻,是否能按镇的税率执行的问题,城建税是按纳税人的所在地来确定税率的。对一些企业在工矿区或在城镇以外,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交纳“三税”多少,都应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适用税率执行。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纳税人,是指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营者和企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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