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204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厅党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推动2022年经济健康平稳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加强跨部门涉社会保险数据共享比对,根据户籍信息、纳税主体、新增市场主体、省内高校在校生数据、省内服刑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致贫返贫人员等数据信息,结合入户调查,摸清基本养老保险法定参保对象中已参保及未参保人员底数,建立扩面对象实名库,并实现动态更新。
可用银行保函替代需要缴纳的配套设施保证金、零星用地整合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合理住房需求持续增长,楚雄州房地产业发展前景总体向好。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为促进楚雄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认真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从减税、免税、缓税、退税方面进一步减轻企业发展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和分时段弹性收费政策,降低物流成本。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缓解这些行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
探索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推动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医药招采等更多重点领域深入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精准便利的服务。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转发你们,请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配合做好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任务,及时上报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清单实施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拓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资金来源,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物流企业符合税收优惠和减免条件的,一律按规定及时办理;落实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抵税财物拍卖电子交易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抵税财物电子交易系统,或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税务局共同认可的第三方网络拍卖平台接入的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督系统完成全部抵税财物拍卖、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继续用好“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优化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工作机制,不得收取《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统筹点和面两个层面,聚焦数字经济发展技术、应用、生态重点环节,充分发挥云南在区位、资源、特色产业等方面的比较优势,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典型应用场景、创新业态等,以点带面,推动各领域数字化转型升级。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在“五一”劳动节期间能够办理税费事项,4月30日至5月4日,云南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在此期间,如您有税费事项的办理需求,可在工作时间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部门办理事项进行自助申报。用人单位首次办理需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账号和实名认证后,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联网认证在线办理系统”(下称系统)进行申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助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减税降费及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继续执行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16%政策。从2022年1月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5%。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方便广大税务干部学习、掌握和精准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退税减税降费工作的优化和落实,云南省税务局对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的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进行了收集和整理,汇编形成了《退税减税政策指引》。
综合城市区域发展、商业商务用房库存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商业商务用地供应规模,科学调节供地节奏。商业商务用房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在不影响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前提下,可暂缓供应商业商务用地。
为有效应对近年来全省建筑业发展速度持续放缓,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明显的态势,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补齐短板弱项,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于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四个重要时间节点的前五日,即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分别召开省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当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紧张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部分企业的必报项目。但由于22张报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从近年税务机关审核情况看,在政策理解和表单填写上都存在较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1号)第四条规定,现将云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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