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和省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有关要求及《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科规〔2020〕2号)等规定,省科技厅停止通告所列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处罚期内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以及给予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的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期间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陕西**销售费用本期发生额87.34万元,管理费用本期发生额16.05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全。资产评估报告描述的评估范围包括建筑类资产,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建筑类资产评估工作底稿。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等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提升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落实好大规模、阶段性、组合式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确保退税资金直达企业。严格落实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延缓缴纳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支持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当您办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实行“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合法、真实进行申报享受。税务部门已优化系统设置,减轻您的填报负担,提升办税体验。
聚焦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服务业,加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落实力度,降低服务业税费成本,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22年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第4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六税两费”减按50%征收。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对于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边民、边民互助合作组织、落地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已进行税务信息确认),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以自愿选择自行领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征税、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减免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省本级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含门诊检查)以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易场所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以及省外交易场所在本省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代理商、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和其他业务有关机构,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2021年度—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落细落实减税降费及帮扶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合力抓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各项重要会议精神,落实好省关于2022年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推行“企业住所承诺制”,完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机制。开展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
为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落细,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试点企业应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分析及存档工作,深入、动态掌握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和配套措施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新业态新模式占比持续提升,稳步做大外贸总体规模,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全省外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能。
非营利组织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和提醒预警,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认真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支持非营利组织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9号)规定,契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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