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力度。加快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入库企业数达3.5万家,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政策。
为适应龙港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保证区划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顺利过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的规定,制定《龙港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方案的通知》(国发〔2020〕10号)精神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省政府决定赋予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32项省级管理事项权限。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按月计算缴纳的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各地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作出承诺申请缓缴的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选取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对经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对2022年与湖州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22年度高校毕业生,待正式入职并在湖缴纳养老保险后,给予相应应聘补贴。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创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00万元以内贷款额度的全额贴息。
职工家庭名下无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在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最高贷款限额标准上浮20%。其中杭州市区职工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从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根据当地最高贷款限额标准调整。
强化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增加检查覆盖面,加大惩戒力度,对违法违规的执业机构“零容忍”。强化日常监管,借助业务报备系统,对执业情况实行智能监测。深化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同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执业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执业机构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有需要的新设执业机构开展上门“一对一”帮扶活动。
根据《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将丽水市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公告如下:
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与省自然科学基金建立联合基金等方式,为基础研究提供支持,省财政出资不超过联合基金总投入的25%。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既要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守法治底线做到过罚相当,也要坚持柔性执法,为行政相对人留下发展和成长空间。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一系列稳经济政策及相关部署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若干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票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达到1.1万元以上,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困难对象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认真执行低保和物价指数联动机制,按规定条件及时启动临时物价补贴。
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2年12月31日前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上调至1500元;租房提取频次由每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调整为可按月按需提取,提取金额为实际间隔期间的总额,但不得超过12个月的总额。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
同时,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操作非常方便,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后,无需进行任何操作,且由于留抵退税的特殊性,不会因退税产生相应的罚款、滞纳金等情况(有骗取留抵退税等情形的除外),退税后也不会产生相应的附加税费。
为充分发挥新电商对经济复苏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新电商和实体经济更好结合,加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市新电商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进一步落实好“减房租”工作公开晾晒、实绩比拼机制。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减租工作台账,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工作进度实时可查。要利用信息公开平台,做好“减房租”工作公开晾晒、实绩比拼。
各地要结合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等实际,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更好满足缴存人的实际需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34号),省税务局、省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组建工作专班,并联合制定了《规范涉税中介服务行为 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重点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予印发。各地在规划实施中所取得的进展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为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工作,不断保持和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行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家33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意见》(浙发改服务〔2022〕85号),加大力度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