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暂缓征收房产税;
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但对设在监狱外部的门市部、营业部等生产经营用房产,应征收房产税;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监狱,可以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对没有原值可以依据的,应根据房屋的结构、建造年代等情况核定房屋的原值,计征房产税,不宜简单采用定期定额的方法。
全省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按照国务院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执行。自今年4月1日起依法审批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征税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缴纳的应一律补征。
对行驶行政职能、经费完全靠财政退库或拨款解决的主管部门〔公司〕,暂不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对靠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解决日常经费的主管部门〔公司〕,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个别地方自行规定,对企业和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按企业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征收管理,与国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相抵触,应即纠正。
凡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以及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从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免征期限,凡1986年10月1日以前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1986年10月1日起,免征三年;凡1986年10月1日以后批准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的次月起,免征三年。这些单位的宿舍也比照办理。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省不另下达这两个税种的实施细则。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厂矿企业,县(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其办学情况和办学规模,从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中酌情返还一部分给办学单位。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14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月1日以后缴纳上年度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须同时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在今年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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