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8号)等政策意见,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我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加大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
简并货车通行等管理重叠事项,减少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处罚事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费,完善规范拖轮费收费政策。
深化房地联动机制,根据住房市场供求情况动态调整宅地供应的规模和节奏,对住房供应较大、去化速度较慢的区域,优化供地模式,促进供需平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
科学划分数据知识产权省市县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综合运用财税、投融资等相关政策,推进数据知识产权政策与数据管理、科技创新等政策的衔接融合。
现将浙江省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到2027年,全市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
本指引所称纳税违规,是指企业及员工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涉税事务中,违反纳税合规要求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确定最终的处理处罚结果。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全部处罚情节和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使处罚结果与其违法行为相适应。
从助力民营内资企业发展到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共同促进、平等保护、均衡发展,突破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性障碍、数字化门槛,对接世行评价体系、国际通行规则。
事前聚焦破解监管标准“打架”等问题,从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健全综合监管制度等方面,提出要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一次性告知监管规则和标准,开展监管规则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论证、争议协调等。
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中央财政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提升服务质效,落实落细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为进一步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对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梳理、整合,编写了《浙江省制造业“智能制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指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
2027年12月31日前,对在浙江省(不含宁波)内具有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特殊情况除外)的出版单位,申请享受本单位出版发行(销售)出版物所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适用本指引。
到2027年,全省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现根据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工作安排,自2024年4月(费款所属期)起,我省参保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恢复至1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在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前, 应根据抽查对象与检查人员的变化,结合监管对象特点和监管需求,及时补充录入或更新调整“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确保全面、准确,确保“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高质量完成。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4—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在杭州市范围内购买二手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杭州市范围内个人出售住房的增值税征免年限统一调整为2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代开发票的适用范围“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公告》通过对自行开具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范围进行说明,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属于代开发票范围。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指导检验检测机构用好用活增值税抵扣、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通过一年内,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频次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凭证金额。
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是防范垄断法律风险、丰富反垄断监管手段、增强反垄断监管效能、构建全链条反垄断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推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出台。落实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4年,抓好省“千项万亿”重大项目120个左右,完成投资800亿元以上;推进市重点项目800个左右,完成投资2200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
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在本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及温州海经区内使用土地并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减免所属期为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的税款按本公告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8号)同时废止。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