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应当每年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市场主体进行一次梳理,协调税务部门提供清单内市场主体近两年的纳税证明,对经审查符合除名条件的,纳入拟除名名单。
现于2022年8月31日至9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网站上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意见。纳税人可登录网站阅读该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我局反馈意见建议。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直达快享。推行首台(套)产品和符合条件的制造精品政府首购制度,创新国有企事单位采购管理,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优先采购首台(套)产品的考核要求和容错机制。
结合当前桐乡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自2022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房外,桐乡市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为2%。
出口企业可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软件进行备案单证数字化管理,也可以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选择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的软件。出口企业使用自行开发或采购第三方软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结合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实际,拟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或建议。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拟向社会公开征集我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新入学的大学生在不重复参保的情况下可自愿选择缴纳当年度的大学生医保费,医保待遇按照险种转换和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执行;新入学当年度已在市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杭州就医可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对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2022年度出现经营亏损的,依申请,可享受2022年度房产税减免50%。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综合效益达到A类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100%、B类企业减免8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有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加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为推动嘉兴市房地产平稳健康运行,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我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全文废止《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现征求公众意见。
由于近两年国际国内经济大环境影响,加上疫情持续影响等因素,我市房地产行业毛利率持续下降,目前执行的计税毛利率已不能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的毛利率情况,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程》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工作规程》等3项行业监管工作制度,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绿色信贷统计、监测、评价体系,优化风险管理和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企业污染排放、环境违法违规记录等信息与信贷审批标准相结合。
对本地区同一个出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适当放宽资金使用限制,允许项目资金在本地区内不同项目间统筹使用,确保被调出资金的项目在“保交楼”无风险、偿还房地产开发贷款、并购融资,且留足至产权办理所有费用的基础上,盈余资金可支持其他项目风险处置。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决定废止《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零售商店)请填写《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1),连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2)于8月3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2944元/月,执行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现标准为1620元/月。
为进一步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强化科学技术奖励的荣誉性和价值导向,我厅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8月1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破产企业因履行合同、处置财产或继续营业等原因在破产程序中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纳税人名义到税务部门申领、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在督促纳税人就新产生的纳税义务足额纳税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满足其合理发票领用需要,不得以破产企业存在欠税等情形为由拒绝。
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上浮20%确定。其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按我市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确定;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建〔2022〕7号)精神,加大对三孩家庭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支持力度,我市三孩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按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
到2035年,率先形成与数字变革时代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高水平建成“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为基本实现高水平现代化和共同富裕提供强大动力和法治保障。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现于2022年7月29日至8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反映。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全文废止规范性文件8件,部分条款废止规范性文件1件。
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是调整了开发项目位于舟山市城区、郊区及舟山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现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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