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康宸世糖贸易有限公司印花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15]366号 2015-09-24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康宸世糖贸易有限公司印花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广西康宸世糖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印花税应税凭证能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不适用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因此,你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对广西康宸世糖贸易有限公司在实物购进与销售环节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据实计算征收印花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