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19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6-17
摘要: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退货,如未能取得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只取得商业企业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可在退回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将对方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不得冲减销售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销货退回及样品折价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197号     1997-06-17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产品冲红、降价纳税处理的请示报告》(合美股字[97]057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残次品冰箱退货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你公司接受商业企业的退货,如未能取得退货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只取得商业企业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可在退回的货物验收入库后,将对方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凭证,申报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但不得冲减销售额。

  二、[条款废止]关于展台样品折价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你公司将展台冰箱样品由商业企业就地降价销售,如未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由于商品折价的情况在经营中普通存在,如对冰箱生产企业放宽政策,其他企业就难免争相仿效,形成蔓延之势,从而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失控。

  你公司发生退货和样品折价,如属对方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的原因而不能取得退货及折让证明单,可报请合肥市国税局协助联系,减少企业不应有的损失。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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