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法[2021]6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2
摘要: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豫财法[2021]6号     2021-11-22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列入本清单的处罚事项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情形,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等进行综合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改变适用情形,清单不得直接作为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列入本清单的违法行为,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时,也可以不予处罚。

  附件: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河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22日

河南省财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满足之一即可)
1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私设会计帐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6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7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8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9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0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1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2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4 被监督对象阻挠、拒绝监督检査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和冒领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2 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3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以及违反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4 会计师事务所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5 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6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其他行为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7 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责任保险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8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未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9 会计师事务所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0 会计师事务所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允许本所人员以他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1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注册会计师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2 会计师事务所借用、冒用其他单位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3 会计师事务所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4 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强迫、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其他媒介售卖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5 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6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免予处罚情形(满足之一即可)
47 注册会计师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8 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9 注册会计师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其他行为的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0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1 注册会计师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2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3 注册会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4 注册会计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5 注册会计师同时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6 注册会计师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7 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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