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人社提[2021]113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31
摘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673号提案答复的函

皖人社提[2021]113号         2021-05-31

民进安徽省委:

  《关于加强对新冠肺炎治愈者关爱的提案》(第0673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的问题

  针对部分企业单方面解除与新冠肺炎治愈者的劳动合同问题,我厅将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合理引导企业科学、客观、正确认识新冠肺炎和新冠肺炎治愈者,消除疑虑和担心,从源头上减少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现象;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加强与工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工作,开展沟通协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是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二、关于新冠肺炎治愈者应聘信息问题

  针对新冠肺炎治愈者求职时相关信息保护等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应聘者相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透露个人隐私。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各地人社部门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相关意见建议,并结合工作安排,开展监督检查和调研,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平平等就业。

  感谢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办复类别: B类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551-62665813。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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