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1996]2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12
摘要:为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6]24号                       1996-11-12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的管理,巩固和发展农村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委托代征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征管机构改革和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矛盾。主要表现是,农村征收分局对农村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仍采用派员赶集巡回征收税款的办法,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而且收效甚微,零散税收收入呈下降趋势。这种状况如不加以改进,势必妨碍和制约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发展,影响农村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今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个体税收的管理。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事关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因此,在征管改革过程中,农村集贸市场等零散税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省局在总结各地零散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征管中推行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在农村集贸市场推行委托代征的重要意义,尽快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正确界定代征税款的范围和委托代征事宜

  委托代征是一种法定的税收征收方式。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施委托代征的范围,主要是国税机关征管范围内所辖农村集贸市场的非固定经营业户(包括临时性经营业户、跨地区经营业户)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各地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集贸市场的发展状况,按规模、行业等进行分类,合理确定委托代征税收的具体范围。城区征管机构改革到位的地方,对城区内的各类工业品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精神实行委托代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的权限仅限于税款的征收,对税务检查权、违法行为处理权等权力不得委托。实行委托代征后,各地国税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环节,对税源情况反馈、税款征收、完税凭证、税款解缴等内容,分类作出具体规定,建立有关手续制度。

  三、认真做好代征单位的选择、核定工作

  税务机关选择的代征单位应当是对当地农村集贸市场和非固定业户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在管理上有一定权威性和直接性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我省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和各地的成功经验,一般可以选择乡镇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村级管理组织以及市场管理组织等为委托代征单位。代征单位选定后,由基层征收机关与其就委托事宜进行充分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基层征收机关填制《委托代征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批。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对基层征收机关上报的拟委托单位的资格条件和委托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与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代征税款的范围、权限、计税标准、代征时限、税款解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切实加强对代征税?工作的监份管理

  各地国税机关对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实行委托代征后,要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首先,要帮助代征单位选好代征人员。要选择那些有一定政治、业务素质,有履行代征税收职责能力,且愿意接受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的人,过去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在选定代征人员时,可优先选用。要加强对代征人员的辅导、培训,并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以上国税机关发给代征人员资格证书,准其持证上岗。代征人员履行代征义务时,应佩带标识,接受群众监督。代征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标识由市地级国税机关统一制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对代征人员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工作出色的,建议代征单位或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奖励;对工作不称职或滥用代征权利给税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收缴其代征资格证书和统一标识,责令代征单位及时予以更换。

  其次,要积极履行税务机关应承担的义务,为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创造良好的条件。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及时为代征单位提供代征工作所需的完税凭证等有关的税收法律文书。代征上述非固定业户的税收,只能使用定额完税凭证。非定额完税凭证不得发给代征单位。要帮助代征单位做好代征工作,对代征人员在代征税款过程中遇到的纳税人拒缴税款等违法行为,国税机关要及时依法予以处理;要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以调动代征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要对委托代征的税收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历史资料和市场的发展状况,核定收入基数,按年、分季确定收入任务,据以考核,并与代征单位及代征人员的经济利益相挂钩,以保证代征收入的稳定增长。

  第三,要对代征单位履行代征义务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反代征协议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故意不征、少征、多征、截留税款或者滥用代征权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给税务机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比照征管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终止代征协议,取消其代征资格.要加强对集贸市场税收的检查,对大集市每月检查一至二次,对小集市每季检查一次.对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以切实防止有证业户向无证业户转化,促进个体税收管理和委托代征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是巩固和推进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务必引起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各地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深化农村征管改革的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周密的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好。要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内部动员,统一广大国税干部的思想,形成共识。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宜传委托代征,使广大纳税人明白委托代征是一种法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促其理解、配合、支持委托代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典型,及时总结经验.抓交流,促平衡,推动面上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年底之前全省农村集贸市场零散税收委托代征工作全部实施到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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