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9]6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9
摘要: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64号         1999-05-19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8〕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物业管理企业(包括各类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有关营业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维修基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委托代管的维修基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维修基金存款性质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将维修基金提供给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税目缴纳营业税。

  (四)业主提供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给企业使用,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时,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代扣代缴营业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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