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湘税函[1994]85号 1994-04-05 各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国税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下列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1.所有企业,包括原已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原未实行利改税的外贸、煤炭、军工、粮食、农垦、农牧、劳改、劳教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私营企业等。 2.所有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它收入的事业单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所有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外,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省原实行集中缴库的新华书店、商业批发总公司、医药公司、烟草商业等企业,均应从1994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各地要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同时,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继续认真抓好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列支,确保税基。 四、国有企业所得税计划按省局电话通知执行。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计划按省局工商各税计划文件执行。 湖南省税务局 1994年04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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