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二[1994]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9-15
摘要: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地税二[1994]7号              1994-09-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的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1年至199 3年期间继续免征印花税”。免税期已满,应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收印花税。请通知各有关企业在职一九九四年九月底以前补缴应纳印花税。逾期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09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